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题目
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属于犯罪未遂
B.属于犯罪中止
C.第一枪未击中,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自动停止射击,构成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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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与乙素有仇怨,一日甲某持枪来到乙某窗外并朝乙某开枪射击,但由于枪法不准,连开三枪均未射中,甲某本来可以继续用剩余子弹射击的,但担心警察会听到枪声赶来,无法脱身,就没有再射杀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悔过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D
【考点】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犯罪中止与未遂的区别
【解析】甲某由于枪法差而没有打中乙某,但是他完全可以用剩余的子弹后继续实施不法侵害,所以短时间内犯罪人认为达到既遂的全部行为并没有实行终了。甲某出于担心警察赶来,在能够继续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打消了犯罪念头,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成立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

第2题:

甲在树丛中向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数罪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中止。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发生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过程中;从主观上看,犯罪分子<如本案中的甲)是自动放弃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从客观上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因而,完全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特征的规定,应当按照犯罪中止论处。

第3题:

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甲的行为( )。

A.属于犯罪未遂

B.属于犯罪中止

C.第一枪未击中,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自动停止射击,构成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探讨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据此,对此类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第4题:

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答案:D
解析: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的,可以成立中止。在此种情况下,犯罪人预想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没有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放弃的是可重复加害的行为。D选项说法正确。

第5题:

甲因私仇蓄意杀害乙。某天,在乙回家途中甲向其开枪射击,但未击中。这时枪里尚有子弹,但甲怕罪行暴露受到惩罚,遂放弃开枪射击。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一般违法行为

D.以为事件


正确答案:B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放弃可重复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刑法性质问题。《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放弃可重复进行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第一次犯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这似乎符合犯罪未遂的规定。但是,如果从行为人的行为整体上看,在可以重复进行犯罪行为中,第一次犯罪行为或者第一枪只是整个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在可以重复进行犯罪行为时,自动放弃犯罪,可视为对整个犯罪行为的放弃。因此本题中,甲在可以重复开枪的情况下,因害怕罪行暴露而放弃,应成立犯罪中止。正确答案是B.

第6题:

甲用枪射杀乙,乙正好瞄准丙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但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甲的行为构成()。


参考答案:偶然防卫

第7题:

听力原文: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

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未击中,开第二枪时因惧怕承担法律责任遂停止射击。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

A.属于犯罪未遂

B.属于犯罪中止

C.第一枪未击中,构成犯罪未遂;第二枪自动停止射击,构成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的定性。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导致法定犯罪结果出现的第一次侵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性质的侵害行为并造成预期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出于自己的意志自动放弃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犯罪停止形态,在探讨对此类行为的定性时,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据此,对此类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第8题:

甲在林中打猎,因距离较远,甲看不清远处的乙,但是甲想不管是不是人都得打,于是开枪射击,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对乙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B.甲若开枪击中乙,并致使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C.甲若开枪击中乙,仅致使乙受伤,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D.甲若开枪未击中乙,则甲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考点】间接故意犯罪
【解析】题中甲的心理状态属于“概括的故意”,对行为人的处罚要视结果而定:因甲对乙的死亡持放任态度,则甲主观上为间接故意。甲若开枪击中乙,仅致使乙受伤,则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若开枪未击中乙,则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9题:

甲举枪射击乙,第一枪因枪法不准,未击中乙,在能够继续射击乙的情况下,自动停止射击乙。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未遂

D.犯罪中止


正确答案:D
解析:这是理论界存在的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即“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问题”。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1)未遂论。该理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举枪射击”),预期的危害结果(“乙的死亡”)没有发生,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枪法不准”),因此,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2)中止论。该理论认为,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从时间上看,还处于犯罪实行行为过程中,而不是犯罪行为已经停止的未遂或者既遂状态;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是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而不是被迫停止犯罪;从客观方面看,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因此,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3)折衷论。该理论主张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指南》中所持的观点是第二种“中止论”,认为对于这种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行为,应当把犯罪行为理解为一个行为整体,一个由多个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发展过程。所以,甲主观上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客观上预期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甲放弃重复实施犯罪行为具有彻底性,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故应选择D。

第10题:

甲为杀死乙,举枪向乙射击,第一枪未中,在能够继续向乙开枪的情况下,甲不再开枪,停止了射击。关于甲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C
解析:
刑法意义上的侵害行为,可以是人体的单个举动或动作,也可以是由几个连续举动或动作组成的一个整体行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自动的,行为人在还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意图,不再实行侵害,有效地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应视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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