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学生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题目
有的学生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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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包括(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先履行抗辩权


参考答案:ABCD

第2题:

民间上有所谓“冤冤相报何时了”的说法,试用民法学的有关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的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地抱怨。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何时了”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以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第3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冤有头,债有主。”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从民法的角度分析,“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连带债务的承担和共同侵权情形下责任的承担。
(2)“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表明:
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手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者责任;非依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可见,“冤有头,债有主”恰恰说明,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与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第二,在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中,如果教唆人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也只能向教唆人主张赔偿,而不能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主张损害赔偿。
(3)但是,“冤有头,债有主”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适用。
第一,在合同之债中,如果属于连带债务,则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承担合同之债。此外,基于合伙,法人分立.联营所生债务。任何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第二,在共同侵权领域,致窖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在连带债务中,没有“冤有头,债有主”适用的余地。
(4)可见。“冤有头,债有主”的说法仅仅具有相对意义。

第4题:

民间有所谓“表兄妹结婚。亲上加亲”的说法,试用婚姻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错误。该说法反映的是有关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结婚的传统习俗。
(2)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通婚的,而表兄和表妹恰恰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婚亲属的范围。
(3)表兄妹结婚,在亲属法理论上,称之为中表婚。根据医学原理,表兄妹通婚,不利于后代的健康,甚至造成后代畸形等症状,因此,法律禁止表兄妹通婚十分必要。
(4)可见,该说法错误。

第5题:

有的学生说:“民事行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试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题表述不完全正确。该题表述反映的是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领域内基于其意志所实施的,能够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除了有效民事行为外,还有无效民事行为。
(3)但是,民事行为不仅仅限于有效和无效两种状态,还有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4)由于本命题的表述没有考虑到可撤销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因此是不完全正确的。

第6题:

民间上有一种说法:“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从民法上讲,就是说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要通过合法手段实现自己获得的财产利益。该说法反映了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等。
(2)对于民事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民事行为,不得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获取财产。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善意取得,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还表明,对基于不当得利获得利益的,应当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
(4)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其适用也有例外,虽然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损害了第三人利益,不符合所谓取财之道,但未必无效,此外,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上,特别是诸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原始取得方式,甚至在善意取得上,虽然符合取财之道,但所有权未必归属于行为人。可见,该说法表述不完全正确。
[评析] 考查要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当得利、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诚实信用原则。该题综合性较强,考生只有将问题考虑得周到、全面,才能把该辨析题答得圆满。

第7题:

民间流传一种说法:“冤冤相报何时了。”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正确答案: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制度。除斥期间则是指民事实体权利存续的期间。
(2)冤冤相报何时了”这句话实质是一个反问句,意在劝告人们对“冤冤相报”必须及时了断,不能总是无休止。从民法的角度讲,这句话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冤冤相报表明,无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有一个了断,不能无止无休。特别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债权符合抵销的情形下,可以通过抵销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冤冤已经“相报”,没必要再进行了断。(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冤冤相报”在上述情形下又具有相对意义的“无止无休”。
(4)可见,“冤冤相报何时了”这个反问句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说法的表述不完全正确。

第8题:

保证人除了享有本属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外,还享有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关于保证人的抗辩权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也就无权抗辩

B.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C.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D.共同保证人均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正确答案:BC
本题考查保证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可知,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不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故选项C正确。《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据此可知,共同保证包括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在按份共同保证中,如果各保证人所承担的都是一般保证,则保证人即可享有催告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由此可知,选项D是错误的。

第9题:

有的学生说:“无权代理即为无效代理。”试用代理的有关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表述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是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无权代理是当事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由于无权代理仅仅具有代理的表象特征且欠缺代理权,因而不能产生代理的效力,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可见,一般情况下,无权代理属于无效代理。
(3)但是,在无权代理情形下,如果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予以追认,该代理行为就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拒绝追认,则该行为则确定无效。
(4)虽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无权代理,但在表见代理情形下,由于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10题:

民间有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说法,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解析:
(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之前或者不适当履行时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2)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没有履行先后顺序之分。
(3)该说法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单务、双务合同,也没有考虑到履行顺序问题,因此不完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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