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司考题库之行政法案例分析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蒙屠宰场的l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属于()。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法律
D.部门规章

答案:B
解析:
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因此可知,本题应选B。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蒙屠宰场的l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三家屠宰场可以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
B.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C.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
D.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0日内

答案:B
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故本题应选B。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蒙屠宰场的l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的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为属于()。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D.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A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本题中,市政府的通告确定只给甲屠宰场发放定点标志牌,是针对特定对象且对甲屠宰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 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家屠宰 场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 )为被告。
A.国务院 B.市政府
C.市卫生局 D.甲屠宰场


答案:C
解析:
C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 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因 此,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国务院 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行为并未直接导致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利益受损,而且甲屠宰场既非行政机 关也未使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利益受损,故二者均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所以本题应选C。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 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家屠宰 场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市政府的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的行为属于( )。 A.具体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没有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D.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A
解析:
A [解析]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 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 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本题中,市政府的通告确定 只给甲屠宰场发放定点标志牌,是针对特定对象,且对甲屠宰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行政法案例 1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 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 ( 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 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 (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 正确答案 (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 为。 (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第(一)项可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直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行政诉讼法第 11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上题所述。 (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考点集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 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一般不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的,所以现实生活中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行政法案例 2 行政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这一行 为被某工商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 590 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 590 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 3 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 1500 元的罚款。 问题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 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 1500 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 1500 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考点集成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之中,是指 导行政法的立法和实施的根本原理和基本准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具体内容包括:行政职权基于法律的授予而存在,行政职权依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决定的内容要客观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后来国务 院颁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营业执照吊销,市卫生局也将该三家屠宰 场的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吊销其证照的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 起行政复议,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原行政行为。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属于( )。
A.行政规章 B.行政法规
C.法律 D.部门规章


答案:B
解析:
B [解析]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 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 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政府规章。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但不得称“条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 力低于宪法和法律。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因此可知,本题应选B。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照证齐全的定点屠宰场。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布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


正确答案:市政府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照证齐全的定点屠宰场。1986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布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此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提起行政诉讼。问题: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何在?


正确答案:市政府的通告不属抽象行政行为,而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所作的行政行为,是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行为规则的行为。是否是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行政行为,这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本案中市政府发布关于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8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出行政诉讼。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如果屠宰场的定点屠宰依法撤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


正确答案:错误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2008年国务院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后,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出行政诉讼。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乙、丙、丁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错误

更多 “(行政管理)司考题库之行政法案例分析” 相关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