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题目
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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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出版合同的法律特征。


参考答案:

(1)出版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诺成的合同。出版单位要支付报酬,是为有偿;出版单位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著作权人有将作品交给出版单位出版的义务,是为双务;出版合同,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成立,是为诺成。
(2)出版合同是临时性的转移专有出版权。出版单位只能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享有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擅自出版该作品。按《著作权法》规定,专有出版权不得超过10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转移专有出版权与版权转让不同,要加以区别。转移专有出版权,出版单位只临时取得独家出版的权利,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归著作权人;版权转让是著作权人,将其某作品的版权(不包括人身权)无期限地转让给受让人,著作权人自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版权。
(3)出版合同的标的,是具有独创性的并能以物质形式复制的作品。作品是智力成果,可以是已经完成的作品,也可以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作品,都须是具有创造性的而非抄袭的。


第2题:

合同关系相对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正确答案:合同关系相对性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3题:

关于合同相对性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合同相对性一般不能任意突破

B.代位权制度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唯一突破

C.合同相对性意味着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D.合同相对性意味着责任承担的特定性


正确答案:B
解析: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包括主体、内容和责任的特定性等,故C项和D项表述正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但代位权、撤销权、第三人侵害债权、买卖不破租赁、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构成了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第4题:

教育合同的保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因此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合同的相对性的内容包括()

A.主体的相对性

B.内容的相对性

C.责任的相对性

D.合同的对外效力


标准答案:ABC

第6题:

试论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正确答案:
依据合同的不同形式,合同成立的时间也不同,总的原则是“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有下列特殊情况: (1)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时间或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程序的时间为成立时间;
(2)默示合同中表示承诺的推定行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成立时间;
(3)实践性合同以一定行为(主要是支付行为)完成的时间为成立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原则讲,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生效的地点,但针对具体情况,《合同法》第 34条、第3 5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也可另外约定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7题:

合同相对性的内容包括( )。

A: 主题的相对性

B: 内容的相对性

C: 责任的相对性

D: 合同的对外效力


正确答案: A,B,C

第8题:

相对性是合同的主要特征,下列不属于合同相对性范围的是()

A.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B.订约方式的相对性

C.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D.合同规则的相对性


参考答案:B

第9题:

试论合同的相对性。


答案:
解析: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合同的相对性具体体现在:(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存在于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也只有合同当事人才需承担合同义务。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由当事人享有和承担,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合同责任只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违约方也无需对合同关系以外的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虽以相对性为原则,但也存在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主要包括:(1)租赁权的物权化;(2)合同保全;(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经过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效力;(5)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第10题:

试论合同的转让。


正确答案:合同的转让、准确的说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关系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依法将其权利、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现象。合同的转让按照转让合同的内容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移、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
1、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契约的方式将权利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其中,合同权利部分出让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同为合同债权人,但应明确各自的份额、是属于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同权利全部出让的,让与人退出合同关系,受让人取其位而代之,成为新的债权人。但应明确,让与人负有合同义务的,并不当然也由受让人充当合同义务人,除非是在概括移转的情形下。
2、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由上述法律条我们可以看出,债务承担的要件包括:第一,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第二,须存在有效的债务;第三,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第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3、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债权债务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全部移转,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新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部分由出让人移转至承受人,即部分移转,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应视为连带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