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项内容是2001年《婚姻法》增设的?()
第1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婚姻法》第23条规定的“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管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因此父母不得抛弃其权利,也不得滥用其权利。(2)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保护和管教的权利和义务。
(3)保护和管教的对象仅限于未成年人。
(4)保护和教育的权利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照法律的规定当然发生。
第2题:
A、结婚自由
B、婚姻自由
第3题:
1934年4月8日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的婚姻。
A.老年人
B.残疾人
C.红军战士
D.贫下中农
第4题:
新婚姻法修正的主要内容有(),确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5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6题: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①我国1950年、1980年两部《婚姻法》中均未设立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增设了这方面的规定,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②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③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以纠正违法婚姻,使当事人免受违法婚姻之害,保障其婚姻权益。
④增设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无效和可撤销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却对导致违法婚姻发生的责任主体使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依据。
⑤同国外立法例相比,我国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具有自身的特点。如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制和可撤销婚姻制,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第7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8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对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的必要性的描述?()
A.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险婚姻的合法成立
B.有利于杜绝虚假、诈骗婚姻,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
C.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权益
D.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第9题: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的规定。
第10题:
婚姻法调整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基本原则包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