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欲对高层内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的承重墙上打洞,李某认

题目

某欲对高层内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的承重墙上打洞,李某认为在自己的墙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 A、平等原则
  • B、自愿原则
  • C、公平原则
  •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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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为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李某与张某交恶,在深夜将张某的房屋烧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B: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考点】保险代位求偿权。详解:《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知,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第2题:

由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建设,李某拥有的三间瓦房,一个豆腐作坊,还有相应的300平方米大院列入征收范围内,李某拥有土地契约,但没有房屋产权证,请问如何处理未经登记的房地产,由于李某刚重新装修了三间瓦房,因此李某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找征收人进行补偿?李某的大院属于自己违章扩建的,李某要求给予补偿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案:
解析:
被征收范围内有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认定、处理结果书面提供给受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当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房地产估价机构另行评估确定时,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应包括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并应在被征收房屋价值估价报告中作出特别说明;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由政府规划部门确认违章建筑。

第3题:

张某为自己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后李某与张某交恶,在深夜将张某的房屋烧毁,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

B.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不能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

C.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效力待定


正确答案:A
34.答案:A 考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讲解:《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入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可知,保险公司对张某进行赔偿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对李某的代位求偿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可知,在保险公司赔偿前,张某可以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只是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BC选项错误,不当选。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弃对李某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第4题:

2002年10月,李某入住某下去后,拒绝签订小区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2002年11月,李某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为此,某物业管理公司以李 某装修破坏房屋结构,且施工影响小区他人休息、危机房屋安全为由加以制止,又被李某拒绝,不服从管理。某物业管理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李某与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与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关系,因为虽然在本案中李某入住某住宅小区后,拒绝签定小区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公司合同,但事实上,从2002年10月,李某入住某住宅小区时开始,在这个小区就已经由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定了物业管理合同,也指定了相应的业主公共契约,李某入住后,无权拒绝公共契约和物业管理合同。

第5题:

甲欲对楼层中自己的新房进行装修,需要在房屋所在的承重墙上打洞,甲认为在自己的墙上打洞,别人无权干涉。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D
解析:
甲在承重墙上打洞的行为将危害到整个楼房的安全,虽然是在自己的房屋墙上,但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第6题:

王某与李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屋,其中王某出资70%,李某出资30%,未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王某想精装修房屋,李某不同意,王某坚持,李某提出分手,并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陈某。某日刮大风,王某忘记关窗,窗玻璃刮碎坠落砸伤张某,张某要求赔偿。王某找到律师刘某,刘某给出的下列法律意见正确的有:

A:王某与李某按份共有该房屋,二人各占50%的份额
B:王某要精装修房屋,须经李某同意
C:李某转让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104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共有份额应按照出资额确定,即王某占70%,李某占30%,而不是等额享有,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对房屋进行精装修属于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需经全体按份共有人同意,王某占70%的份额,因此王某装修房屋不需经李某同意。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李某转让房屋份额,王某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王某与李某共有的房屋造成张某的人身损害,王某与李某应承担连带债务。

第7题:

下列物权的取得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  )。

A.李某用自己的房屋为张某设定抵押权
B.李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
C.李某继承了其父的一栋房屋
D.法院生效判决将王某的房屋判给了李某
E.国家征收了李某的一幢房屋

答案:B,C,D,E
解析:
生产、继承、征收和判决引起物权变动时,都不需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第8题:

李某欲在家中开一家小餐馆,因装修需要,将承重墙开了一个口。请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李某在家中开餐馆,需要得到邻居的同意

B.李某在家中开餐馆是其自主行为,不需要得到邻居的同意

C.李某在自家装修,想怎么装就怎么装

D.李某可以装修,但不能危及建筑物安全


正确答案:AD
AD。解析:《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见,李某在家中开餐馆是应当得到邻居同意的。同时,李某虽然有AD修,但是其对房屋的装修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应在承重墙上开口。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D项。

第9题:

张某购得新房一套,交给某装修公司装修。装修期间,装修工人葛某在该新房内上吊自杀。于是,张某起诉装修公司,称该房屋已成“凶宅”要求赔偿。装修公司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有关行为的定性及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装修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侵权
B、法院应当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C、装修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D、装修公司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构成侵权
E、葛某自杀造成的“凶宅”结果不构成侵权法上的“损害

答案:B,D,E
解析:
(1)是否构成违约: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本题中,该装修公司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不构成违约,防止葛某自杀不属于装修合同承揽人的义务。(2)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民事权益”是指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张某何权被侵?(3)是否构成“损害”:根据教材第169页,“损害”就其本质而言,是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一种后果,这一后果具有对于受害人不利益的属性,具体体现为受害人的死亡、人身伤害、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失;本题最有可能的是造成“精神痛苦”,而该“精神痛苦”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此事只可意会不可言传);换个角度理解,“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后果”,没有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也就没有损害发生。

第10题:

李某系某国有公司领导班子,在该公司办公楼装修期间,李某之子小李向其表示,如将装修工程承包给自己的同学小马,小马将给自己一定的好处。李某表示同意并帮助小马承揽到该装修工程。事后,小马送给小李10万元人民币。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构成受贿
  • B、李某不构成受贿
  • C、小李和李某属于受贿共犯
  • D、小李和李某不属于受贿共犯

正确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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