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为7、8、9的三块宗地合并后,新宗地号为()。A、7B、7-1C、9D、9-1

题目

编号为7、8、9的三块宗地合并后,新宗地号为()。

  • A、7
  • B、7-1
  • C、9
  • D、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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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编号为2、3、4和5号的宗地的一部分合并成一宗时,合并后的宗地编号为(  )。

A.2-1
B.3-1
C.4-1
D.5

答案:A
解析:
编号为2、3、4和5号的宗地的一部分合并成一宗,合并后的宗地编号为2-1,2、3、4和5号剩余部分宗地相应变为2-2、3-1、4-1、5-1。

第2题:

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如果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  )。

A.18-2
B.18-4,18-5
C.18-1
D.18-3

答案:B
解析: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块宗地,则编号为18-4,18-5。

第3题:

14-2号宗地与6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A);如14-2号宗地与21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

A、14—3

B、15—1

C、6—1

D、7

E、21—1


参考答案:C

第4题:

某宗地内共有登记房屋36幢,若幢号为35、36的两幢房屋进行房产合并,则合并后的房产幢号为()

A:35
B:36
C:37
D:35-1

答案:C
解析:
房地产编号的变更与处理:(1)用地的合并与分割都应重新编丘号,新增丘号。按编号区内的最大丘号续编。(2)组合丘内,新增丘支号按丘内的最大丘支号续编。(3)新增界址点或房角点的点号,分别按编号区内界址点或房角点的最大点号续编。(4)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原幢号作废,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第5题:

(2012 年) 某宗地内共有登记房屋 36 幢, 若幢号为 35、 36 的两幢房屋进行房产合并,则合并后的房产幢号为() 。

A. 35
B. 36
C. 37
D. 35-1

答案:C
解析:
根据 4 中的内容, 房产合并或分割应重新编幢号, 原幢号作废, 新幢号按丘内最大幢号续编。

第6题:

6号宗地与4-2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4-3,如果14-2号宗地与21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  )。

A.14-2-1
B.21-1
C.14-3
D.14-21

答案:C
解析:
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题中,14-2号宗地与21号宗地合并,最小宗地号为14,加支号即为14-3。

第7题:

编号为7.8.9的三块宗地合并后,新宗地号为()

A:7
B:7—1
C:9
D:9—1

答案:B
解析:
变更地籍调查时,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

第8题:

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如果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  )。

A.18-2
B.18-4,18-5
C.18-1
D.18-3

答案:B
解析:
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加支号顺序排列。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块宗地,则编号为18-4,18-5。

第9题:

编号为6的宗地分割为6-1、6-2两块宗地,其中,6-2号宗地再次分割为三宗地,则其中编号数字最小的宗地编号为()。

A:6-2-1
B:6-3-1
C:6-2
D:6-3

答案:D
解析:
《城填地籍调查规程》(TD1001-1993)4.5条款规定,无论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号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编号的支号顺序编列;数宗地合并后的宗地号以原宗地号中的最小宗地号加支号表示。如18号宗地分割成三块宗地,分割后的编号分别为18-1、18-2、18-3;如18-2号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则编号为18-4、18-5;如18-4号宗地与10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0-1,如18-5号宗地与25号宗地合并,则编号为18-6。故选D。(该规范已作废,现行版本的规范号为TD1001-2012,已不采用支号的编号形式了)

第10题:

地籍图上某宗地编号为垡碧署堕,其中分母“071”表示( )。

A.宗地号
B.地籍区号
C.地籍子区号
D.地类编号

答案:D
解析:
地籍图上宗地编号的表示方法。地籍图上,对于土地使用权宗地,宗地号及其地类代码用分式的形式标注在宗地内,分子注宗地号,分母注地类代码,地籍图上注记地类的二级分类,按GB/T 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的土地利用类别码注记地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