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1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 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第2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应当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3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进入下一周期记分自动予以清除。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5题: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一次记十二分两次以上或者累计记分达到三十分以上的,应当重新接受驾驶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6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 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也予以清除。
第7题:
第8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判断对错
第9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两个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10题: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