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把房屋承租给乙,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出卖。甲的作法正确的是

题目

甲把房屋承租给乙,后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出卖。甲的作法正确的是()

  • A、甲在没有告诉乙的情况下,把房屋买给了丁。
  • B、甲告诉乙要出卖房屋,乙表示不买,房屋出卖后,租期尚未期满,甲强令乙退租。
  • C、甲先告诉了乙,乙在同等条件下要求购买,甲把房屋卖给了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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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抵押期间,甲欲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告知丙抵押情况,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无须事先通知抵押权人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已经设置了抵押


参考答案:A

第2题:

甲父去世时留有一套商品房,甲为唯一继承人。甲父去世不久,甲因急需用钱,遂将该房屋出卖给好友乙,并答应待将房屋过户给自己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乙交付了房款,甲将房屋交给乙,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因做生意亏损,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谎称房屋仅出租给乙,并将房屋过户给了丙。丙去找乙要求交房时与乙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乙

B.该房屋所有权属于丙

C.甲与丙所签订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

D.甲与乙所签订合同为有效合同


正确答案:BD
本题涉及房屋所有权变动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甲父去世,甲为唯一继承人,无须登记即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D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由于乙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仍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与丙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为有效合同,C选项错误。因丙办理了过户手续,故其为房屋所有权人,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

第3题:

甲将3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参考答案:C

第4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第5题:

2015年4月2日,甲将一套自有房屋出卖给乙,乙支付了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乙将房屋出租给丙,租期3年。后甲去世,仅有一继承人丁。丁继承房屋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该房屋出卖给戊,办理了过户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甲、乙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登记,因此合同尚未生效
B.丁将房屋出卖给戊属无权处分
C.戊因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戊可以要求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办理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丁是甲的唯一继承人。《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丁因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将房屋出卖给戊属于有权处分。故B选项错误,当选。因丁是有权处分,则戊不可能是善意取得。C选项错误,当选。《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若丙是有权占有,则戊无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若丙无权占有,则戊有权根据《物权法》第34条要求返还房屋。《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丙根据租赁合同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戊并无返还原物请求权。D选项错误,当选。

第6题:

甲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在租赁期限内,因房屋漏水,乙支付了2000元维修费。由于物价上涨,甲公司要求调高租金,遭到乙拒绝。甲公司遂准备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公司。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维修费应由乙承担

B.甲公司无权在租赁期内单方决定调高租金

C.甲公司在租期内将房屋出卖应征得乙的同意

D.甲公司出卖该房时,同等条件下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BD
本题主要考查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合同法》第220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显然,在本题中,甲无权单方面提高租金,故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规定并未要求出租人出卖房屋时须征得承租人的同意,故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第7题:

甲向乙借款10000元,将房屋一间作为抵押,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甲表示愿以20000元购买甲的房屋,对此,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B.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事先通知乙

C.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D.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


正确答案:A
A【解析】《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题中抵押人甲有权将房屋卖出,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

第8题:

甲将三间私房中的两问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另外一问房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有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欲以同一价格购买( )

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

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

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


正确答案:C
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房屋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另外一间房屋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

第9题:

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
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据此可知,甲出卖房屋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便未通知乙,就租赁合同本身来讲,并不构成违约,更不构成重大违约。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0题:

甲建造房屋,由乙继承,乙出卖给丙,后丙将该房屋设定抵押给丁。关于物权变动,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甲建造房屋需要登记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B.乙继承甲的房屋无需登记即可取得物权
C.乙出卖房屋给丙之前,须进行登记
D.丙把房屋抵押给丁,抵押权需进行登记才生效

答案:A
解析:
知识点: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甲建造房屋系基于事实行为取得,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所以选项A说法错误。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所以选项B说法正确。《物权法》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所以选项C说法正确。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才产生公示公信效力。所以选项D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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