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向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题目

人民法院对向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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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时间,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参考答案:D

第2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向台湾地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送达范围包括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B.送达范围包括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目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 D.有明确的传真号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注明人民法院的传真号码,并要求受送达人在收到传真件后及时予以回复


正确答案: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2008年4月23日新生效的最高院通知,有关内地与台湾之间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这代表了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又一个新进展。这里包括的送达文书的范围有: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委托代为向住所地在大陆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关于文书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代理人送达;(3)代收人送达;(4)分支机构代表人送迭;(5)邮寄送达及视为未送达的情形;(6)传真、电子邮件送达;(7)公告送达及视为送达的情形。其中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中,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未送达。故C项表述错误,当选。

第3题: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然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B.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法院也可以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正确答案:D
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条,受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属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的例外,因此D项应选。

第4题:

如果人民法院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合法地采用了邮寄送达的方式,那么自邮寄之日起多长的期限,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A:3个月
B:4个月
C:5个月
D:6个月

答案:A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所以,A项正确。

第5题:

王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魏胜离婚,魏胜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魏胜送达诉讼文书?
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B.向魏胜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 C.向王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魏胜 D.向王红送达并转交魏胜


答案:A,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故AB选项正确,CD选项错误。

第6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下面哪些方式?( )

A.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

B.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C.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D.全部邮寄送达


正确答案:ABC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七种可供使用的域外送达途径。我国法院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一般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问届满之日视为送达;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7题:

下列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送达范围包括向住所地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

送达的司法文书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等与诉讼相关的文书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

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后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D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1条、第2条、第7条、第10条。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第8题:

陈红委托赵律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其在法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江枫离婚,江枫委托李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下列哪些方式,向江枫送达诉讼文书?( )。

A.由中国驻法国使、领馆代为送达

B.向江枫的代理人李律师送达

C.向陈红的代理人赵律师送达,并转交江枫

D.向陈红送达并转交江枫


正确答案:AB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第(三)项规定,即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第(四)项规定,即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因此,选项A、B是正确的。

第9题:

共用题干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A、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B、都可通过邮寄送达
C、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D、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天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另外,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的上诉期、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也都是30天,并且经法院准许还可以延长。而且,法院审理涉外案件的期间不受国内案件审理期间的限制。


【考点】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3)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向我国公民送达;(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受送达人所在国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个月,送达回证没有返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并且,根据2002年6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向外国公司的驻华代表机构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海牙送达公约》第1条的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才应适用本公约。受送达人在中国设立有代表机构时,已不属于适用公约的情形。至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所规定的途径送达;没有条约关系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考点】司法协助问题。详解:司法协助的提出,一般通过四种途径,即外交途径、使领馆途径、法院途径和中央机关途径。


【考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详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可以概括为:(1)该国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2)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3)判决不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对于该外国法院是否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并没有要求。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C项。

第10题:

原告李明与被告陈刚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遂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和被告均向法院提供了送达地址,被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即其住所地因被告搬家而变更,但被告并未及时通知法院。下面关于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法院若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邮件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C: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D:法院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陈刚,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交给被告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即视为送达

答案:B,D
解析:
【考点】简易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详解:《简易程序规定》第10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1)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知选项B、D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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