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

题目

李某,男,现年40岁,是某市国有服装加工厂成品车间工人。10年前在一次夜班值班过程中,不慎将未熄灭的烟蒂丢在一堆易燃物上,引起了大火,造成重大损失,被以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由于他平时一贯勤恳努力,厂里仍让他回到原车间。工作之余他参加自学考试取得法学专科学历,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现在李决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司法行政部门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李某不服。李某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提供什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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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车间男女工人的人数相等,如调走8个男工,调来16个女工后,女工是男工人数的3倍,这个车间原有女工多少人?A.10  B.25  C.20  D.30


本题正确答案为C。从题中给出的已知条件,调走8个男工,调来16个女工后,此时女工的数量比男工多8+16=24(人),女工的人数比男工的人数多出的倍数是2倍(这便是题中隐藏的差值),则剩下的男工有24/2=12(人),原有的男工是12+8=20(人),又因为原来男女工人的人数相等,则答案是C

第2题:

已知某车间每轮班生产某产品的任务为3000件,生产工人劳动效率为每班30件,工人出勤95%,该车间生产工人的定员应为( )人

A.76

B.10

C.106

D.317


正确答案:C

第3题:

金某女20年前丈夫去世,后同丧妻不久的李某男结婚。当时李某男的长子10岁,次子8岁。二子均与金某女和李某男共同生活。后金某女带去的一男一女与李某男的长子、次子长大成人参加丁工作。两年前,金某女患病双目失明。去年李某男去世,金某女的生活无着落,她的亲生子女认为,母亲改嫁进了李家的门,就得由李家赡养。李某的二个儿子认为金某不是他们的亲娘,他们没有赡养义务。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赡养金某女义务的是:()。


参考答案:A, B, C, D

第4题:

防火间距不足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减少防火间距的要求。某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车间与面粉加工厂碾磨车间的防火间距不足需要对其进行改造,下列采取的措施中说法正确的是( )

A.将植物油加工厂精炼车间改为浸出车间
B. 将植物油加工厂精炼车间改为植物油仓库
C. 将面粉加工厂碾磨车间改为小麦仓库
D. 将面粉加工厂碾磨车间改为花生油加工厂精炼车间
E. 将面粉加工厂碾磨车间的普通外墙改为防火墙

答案:C,D,E
解析:

第5题:

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尔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 690元。
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


答案:
解析:
(1)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诈骗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与王某通过伪造某公司的提货单而使得被害方自愿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个自然人都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是在生日当天实施了提货行为,并没有年满16周岁,所以,李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李某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单独承担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3)由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所以对于李某判处的最高主刑应当是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诈骗罪是财产犯罪,对于诈骗罪应当判处财产刑,又由于无期徒刑是重刑,与之相应的财产刑只能是没收财产,所以,附加刑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没收财产。

第6题:

食品加工厂内必须设置与职工人数相适应的无气味的厕所,坑式厕所与生产车间的距离要求是

A、>10m

B、>15m

C、>20m

D、>25m

E、>30m


参考答案:D

第7题: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某工厂工人。某日下午,李某因为琐事与同事刘某发生了争执,并有互相推打行为,后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回家后,李某便产生杀害刘某的念头,于是携带了一把猎枪前往工厂寻找刘某。到了工厂以后,李某手持猎枪四处寻找刘某,并在刘某工作的车间内找到了刘某。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此时,周围的同事开始劝说李某放弃对刘某的伤害,刘某自己也向李某求饶。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李某放走了刘某,并持枪返回了家中。第二天,李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问题:对李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请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是犯罪中止,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定义,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如下:(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中止犯罪的决意,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行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不继续犯罪或不使犯罪结果发生的选择。(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既是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中止犯罪的意识根据,也是犯罪申止是否成立的根据。(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4)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地阻止了犯罪出现既遂。李某用枪口对着刘某,准备枪杀刘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在可以将犯罪继续实施下去的场合下,李某自动中止了犯罪,成立犯罪中止。虽然此时有刘某的求饶和旁边同事的劝说,但并不足以阻止李某继续实施犯罪,因此,李某停止犯罪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因此,对于李某应当免除处罚。

第8题:

李某是某建材公司生产车间的一名职工,该车间空气污浊,无任何消防设备。为获利,公司强令该车间职工每天连续工作10小时且拒付加班费。一天车间不慎失火,但由于及时发现未酿成火灾,公司对工人提出的增加消防设备的建议置之不理。李某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拒绝上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李某拒绝上班违反劳动合同

B.李某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举和控告

C.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而不支付违约金

D.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李某支付加班费


正确答案: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所以,李某的行为并不违反劳动合同,选项A不正确。第2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可知,选项B正确。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选项C正确。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选项D正确。本题答案为A。

第9题:

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是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200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天然菜园。镇政府在该加工厂也有投资,向市政府索要投资款时,但市政府拒绝返还。对本案无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是(  )。

A.某镇山野菜加工厂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政府
D.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股东大会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股份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第10题:

下列工业建筑防火间距设计方案中,正确的有( )。

A.某建筑高度26m的木器加工厂房与建筑高度12m的多层高锰酸钾厂房相邻,相邻侧木器加工厂外墙设有普通门窗,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2m
B.某建筑高度26m的木器加工厂房与建筑高度为8m的多层敌敌畏合成厂房相邻,相邻侧木器加工厂外墙设有普通门窗,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3m
C.某建筑高度26m的木器加工厂房与建筑高度为7m的多层的白兰地勾兑车间相邻,相邻侧木器加工厂外墙为防火墙,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限
D.某建筑高度为18m的多层煤粉车间与建筑高度为24m的多层金属抛光车间相邻,相邻侧外墙均设有普通门窗,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10m
E.某建筑高度为24m的多层服装加工厂房与建筑高度为32m的高层谷物加工厂相邻,相邻侧服装加工厂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耐火极限为1.5h,两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为4m

答案:B,D,E
解析:
2020版教材P 114
木器加工厂、高锰酸钾厂房、敌敌畏合成厂房、白兰地勾兑车间、煤粉车间、金属抛光车间、服装加工厂房、谷物加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别为:丙类、乙类、甲类、甲类、乙类、乙类、丙类、丙类;根据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均不应低于二级。根据表3.4.1,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A选项错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B选项正确;根据3.4.1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C选项错误;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乙类厂房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D选项正确;根据3.4.1注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郐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E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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