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第三人的特征。
第1题:
什么是第三人,它有何特征。
第三人是指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征: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除原告、被告以外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2题:
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声明其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请求必将同原告和被告的主张发生冲突。
第3题: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具有的特征是( )
A、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B、第三人应具有行为能力
C、事先无需征求第三人的意见
D、第三人必须是签约人的近亲属
E、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
第4题: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不具备的特征是()。
A.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B.为第三人即可设定权利,也可设定义务
C.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D.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第三人
第5题:
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独立性。
独立为一方主体,同原被告形成诉讼冲突,其为参加之诉的原告,本诉原被告为参加之诉的被告。
第6题:
简述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在他人之间诉讼(本诉)的基础上,在法院对他人之间的诉讼做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参加之诉)
(2)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第7题:
简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处于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义务类似于原告。
第8题:
简述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特点。
(1)从第三人与原被告的相互关系来看,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既不同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于被告的答辩主张,或虽不具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从与案件的联系来看,第三人是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的人;
(3)从参加诉讼的目的来看,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从参加诉讼的时间来看,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主体,而不是起诉或应诉主体。
第9题:
简述本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的确定。
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问题,实际上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是否拘束被代理人的问题,对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问题,由于保护的着眼点不同,常采取不同的立法主义:
(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
(2)适用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3)适用代理行为地法。
第10题:
简述第三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