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乘坐出租车,乘机抢劫司机钱财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3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第1题:
《刑法》第20条第3款对不属于防卫过当的情形作了特别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抢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2题: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是( )。
A.李某乘坐末班地铁,对车厢里的乘客实施抢劫
B.江某乘坐公共汽车,趁汽车开到郊区途中,对司机实施抢劫
C.姜某使用打车软件与金某合拼一辆小轿车,对司机和金某实施抢劫
D.彭某拦截长途旅客汽车,对旅客实施抢劫
第3题:
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
A.正确
B.错误
第4题:
冯某用仿真手枪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来确定其意义
第5题: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加重法定刑事由的是( )。
A.在办公室内抢劫的
B.多次抢劫的
C.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第6题:
甲持刀抢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奋勇抵抗,搏斗中出租车司机夺刀将甲刺死,出租车司机的行为是( )
A 故意杀人
B 正当防卫
C 防卫过当
D 意外事件
第7题:
下列情节中,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对抢劫罪加重法定刑的情形是( )。
A.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B.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C.在办公大楼抢劫的
D.入户抢劫的
第8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
B.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行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
C.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
D.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
第9题:
《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理由,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冯某抢劫了某出租车司机的钱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冯某抢劫时使用的是仿真手枪,因此,法官在对冯某如何量刑上发生了争议。法官甲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系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也应是这样。因为如果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将仿真手枪包括在枪之内,就会在该条款作出例外规定。法官乙认为,持仿真手枪抢劫不是本条款规定的持枪抢劫,而且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法律本身的目的;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事由,是因为这种抢劫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大,而持仿真手枪抢劫不可能造成他人伤亡,因而其危害性并不大。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法官甲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体系解释
B.法官乙对《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解释是一种目的解释
C.法官对仿真手枪是不是枪的判断是一种纯粹的事实判断
D.法官的争议说明: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词"的意义具有一定的开放性,需要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解释学循环"来确定其意义
第10题:
6.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匆忙中将价值一万元的手提电脑落在了出租车上,稍后李记起,遂立即根据司机的编号找到了该出租车的司机王某,李某找王某索要,但王某死活不承认并拒绝归还。二人起冲突,李某报案,派出所将王某抓获。对司机王某的行为,下列判断哪项正确?( )
A.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属于刑法的调整范围
B.已经构成抢劫罪
C.已经构成侵占罪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只是返还电脑即可
【考点】刑法的调整范围
【解析】此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乘坐出租车将东西遗忘在出租车内然后向司机索要不果的情形,事实上,这种情况下司机拒不归还,失主向有关机关告诉,符合刑法上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侵占罪要求告诉的才处理,题中失主向公安机关报案,司机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此题注意,刑法与民法的调整范围的区别,民法上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理由而获得利益,产生债的关系。但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构成《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故本题A项不正确。王某将乘客李某的遗忘物据为己有不是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1万元的手提电脑,按照常理来推算已经是“数额较大”,且王某拒不归还,已经构成侵占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