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

题目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给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 A、甲、乙均不享有
  • B、甲、乙共同享有
  • C、甲一人享有
  • D、乙一人享有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A.甲、乙均不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1人享有

D.乙1人享有


正确答案:D

第2题:

甲、乙、丙组成课题组,创作了一个剧本。其中甲负责筹集经费,乙设计了人物特点、人物之间的关系、主要情节,丙撰写了剧本()

A.剧本的作者是甲、乙、丙

B.剧本的著作权人是甲、乙、丙

C.剧本的作者是丙

D.剧本的作者是乙、丙


参考答案:D

第3题:

自然人甲接受乙组织的委托,创作《天之骄子》剧本,在该剧创作过程中,自然人丙提供了大量资料,自然人丁进行抄写和校对。在谁为该剧本作者问题上,发生纠纷。该剧本的作者应为()。

A、甲

B、乙

C、甲丙丁

D、甲丙丁乙


参考答案:A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乙二人共同创作完成《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一书,甲撰写了总论部分,乙撰写了案例部分。关于此书著作权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案例分析》系甲、乙创作的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
B:本书的著作权应属甲、乙二人共同享有
C:甲、乙都有权单独使用对方撰写的部分
D:甲、乙各有权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答案:A,B,D
解析: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选项A,甲对古文的注释是演绎作品,演绎人对演绎出版的新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甲对该古文的注释本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乙经甲同意将该古文翻译成法语也是演绎作品,因此也享有著作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C,乙不是该古文原作的著作权人,因此无权禁止他人再将其译成外国文字。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出版社要出版乙的书应征得原古文注释作者甲的同意和其翻译者乙的同意,也就是说任何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取得演绎者的许可,也要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因此选项D也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项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不正确的。合作作品的一个特殊之处在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由单个作者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而在合作作品的情况下,则是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为两种,合作作者行使著作权的方式也因此有两种:第一种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如歌曲和歌词,一部学术著作中几位作者分别撰写的不同的章节。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就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二种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如两个人合作撰写一篇学术文章,共同讨论提纲,共同创作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和行使。《著作权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的合作作品是属于第一种情况,因此正确的选项为AB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王某与张先生没有约定,该画的著作权人应当是张先生,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同样选项B也是不正确的。《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5)复制权;(6)发行权;(7)出租权;(8)展览权;(9)表演权;(10)放映权;(11)广播权;(12)信息网络传播权;(13)摄制权;(14)改编权;(15)翻译权;(16)汇编权等权利。因为该画的著作权人是张先生,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依《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与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依据上述规定,《希望》的保护期限应至2016年12月31日,故A选项是错误的。选项B,江某的子女依法继承和享有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正确的。选项C,江某的子女对该作品依法享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刘某对《希望》进行改编应征得著作权人江某的子女的许可,电影出版社应向江某的子女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甲的作品尽管还没有发表,但甲仍然是著作权人。乙将甲的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名为自己后发表,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5题: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正确答案:ABC
[考点] 创作行为、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 本题考查了何种行为构成创作行为、作者的认定以及以特定人的生活素材为背景创作出来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等问题。
首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本题中,甲仅仅提供资金,属于为他人创作提供物质条件的情形,并没有参与创作,不能成为作者,故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乙组织丙和丁创作,并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也不能成为作者。故选项8的表述也错误。戊提供生活素材,属于前述规定的“进行其他辅助工作”的情形,其没有参与小说的创作,也不是作者。据此。ABC三项均表述错误。
其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本题中,丁写初稿,毫无疑问,属于作者,而丙先写提纲.后叉对丁的初稿进行了修改,所以丙和丁是小说&1t;小河弯弯》的共同作者,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合作作者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因此,丁有权行使转让以外的权利,可以不经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同时,甲、乙不是该小说的著作权人,丁发表更无须经他们同意。据此,选项D的表述是正确的。由于本题要求选出错误选项,所以选项ABC是正确的。
[陷阱点拨] 本题的陷阱考查的是以特定人的生活素材为背景创作出来的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考生很容易将其与《著作权解释》第14条规定的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即“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相混淆,从而认为本题C项为正确答案。但是要注意的是,本题并不是创作自传体作品。而是以戊为原型创作小说,所以不应当适用上述第14条的规定。

第6题:

甲、乙两人系同事,甲曾委托乙创作一剧本,乙碍于情面答应为其创作,但双方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合同,也未作出明确的口头约定。乙按时完稿交甲审阅,甲看后让乙再作修改。后甲因工作关系调到他省工作,乙修改完作品即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表。甲知悉后,提出著作权属于自己。依法律规定,此剧本的著作权属于谁?( )

A.甲、乙均不享有

B.甲、乙共同享有

C.甲一人享有

D.乙一人享有


正确答案:D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题中,甲、乙没有订立合同,也没有明确约定,因此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乙享有。

第7题:

甲委托乙创作小说《青春》。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该小说的著作权主体是()

A.甲

B.乙

C.甲和乙

D.由甲乙协商约定


参考答案:D

第8题:

甲、乙、丙、丁四人合作创作一部剧本,甲主张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乙想将该剧本放在网络上供人观赏,丙对甲和乙的主张不置可否,但丁表示明确反对却无正当理由。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如果丁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行使将该剧本转让的权利

B.甲乙有权不顾丁的无理反对,将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C.如果丙同意,则甲乙丙可以将该剧本转让给天马电影制片厂

D.即便丙同意,甲乙也不能将该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


参考答案:CD
解析:
C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该项认为“如果丙同意,则甲乙丙可以将该剧本转让给天马电影制片厂”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C表述错误。
D项:由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对合作作品转让的,须经各合作作者的协商一致,如果没有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其他权利,比如许可他人使用。因此,该项认为“即便丙同意,甲乙也不能将该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的表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D表述错误。
A项:同样,由于行使合作作品的转让权,需要全体著作权人的协商一致,否则,均不能行使。因此,该项认为“如果丁坚持反对,甲乙均不能行使将该剧本转让的权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A表述正确。
B项:因为对合作作品中的部分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反对,使得全体共同著作权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其他著作权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行使该作品除转让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因此,该项认为“甲乙有权不顾丁的无理反对,将剧本许可给天马电影制片厂使用”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B表述正确。综上,本题的参考答案CD

第9题:

某作者甲通过自己的独立创作活动,创作出了一幅楹联,但该楹联与乙在先创作的一幅楹联相近似。你认为()。

A、甲剽窃了乙的作品

B、甲抄袭了乙的作品

C、甲既没有剽窃又没有抄袭乙的作品

D、甲既剽窃了乙的作品,也抄袭了乙的作品


参考答案:C

第10题:

甲提供资金,乙组织丙和丁以乡村教师戊为原型创作小说《小河弯弯》。在创作中丙写提纲,丁写初稿,丙修改,戊提供了生活素材,乙提供了一些咨询意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提供资金是完成创作的保障,应为作者
B:乙作为组织者并提供咨询意见,应为作者
C:戊提供了生活素材,应为作者
D:丁有权不经甲、乙、丙的同意发表该小说

答案:A,B,C
解析: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据此可知,甲、乙、戊均未实际参加创作,不能成为作者,A、B、C三项错误。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D正确。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