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201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暑名顺序为甲、乙。201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请问:乙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为什么?

题目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作品,201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暑名顺序为甲、乙。201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请问:乙是否侵犯了乙的署名权?为什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或未解决您的问题,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其作品投递给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乙便委托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乙杂志社将署名为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 。 ()A. 乙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丙未侵权 B. 乙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丙侵了权 C. 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 乙和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因此,乙和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第2题:

甲将自己创作的多媒体作品赠送给乙,乙在一次多媒体作品展中将该作品参展。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27)。

A.出租权

B.展览权

C.发行权

D.署名权


正确答案:B
解析:展览权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第3题:

甲出版社未经乙出版社同意,在出版《美德》一书时,使用了乙向出版社出版的《宽容》一书的版式设计,甲的行为()。

A.没有侵犯乙的权利

B.侵犯了乙的版式设计权

C.侵犯了乙的出版权

D.侵犯了乙的出版权和版式设计权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乙合作创作了一部小说,后甲希望出版小说,乙无故拒绝。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丙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设置链接,用户点击链接可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小说。丁未经甲、乙许可,在自己博客中转载了小说。戊出版社只经过甲的许可就出版了小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 )

A.甲侵害了乙的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B.丙侵害了甲、乙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C.丁向甲、乙寄送了高额报酬,但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D.戊出版社侵害了乙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著作财产权和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据此,本题中,甲将小说发表,并且保留乙的署名,没有构成对于乙著作权的侵犯,故A项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在自己的博客中设置了链接,使其他用户能通过此链接进入甲的博客阅读,属于该条所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故B项错误。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丁未经甲、乙许可而直接将二人的作品复制转载,其行为构成侵权,故C项正确。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这两个权利,均是作者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乙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甲行使除转让外的其他权利。出版社经过甲的许可出版小说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只是出版获得的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乙,故D项错误。

第5题:

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2005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在此,乙(56)。

A.不侵权,因为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

B.不侵权,因为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与200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无关。

C.侵权,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

D.是否侵权,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正确答案:C
解析:侵权。理由是: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

第6题: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保护期限后,乙将“大灰狼”蚊子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书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A
【答案】A
【详解】《著作权法》第10 条第5 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武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 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0 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 项说法正确。《民法通则》第99 条第1 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土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 项正确。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 项说法正确。

第7题:

甲把自己创作的多媒体作品送给乙。在一次多媒体作品展中,乙将该多媒体作品参展,乙的行为______。

A.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B.侵犯了甲的展览权

C.侵犯了甲的发行权

D.不侵权


正确答案:D

第8题:

●甲将其作品投递给杂志社。未经甲的许可,杂志社便委托乙对甲的该作品进行修改,然后杂志社将署名为乙、甲的作品发表在其刊物上,则 (13) 。

(13) A.杂志社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乙未侵权

B.杂志社未侵犯甲的著作权,乙侵了权

C.杂志社和乙均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D.杂志社和乙均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正确答案: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著作权包括"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广义的修改权可以分为修改权(狭义的),即作者具有修改或者允许他人修改其作品;保持作品完整权,即禁止他人修改或歪曲、篡改其作品;收回权,即收回自己已经发表的作品并禁止他人发行自己申明收回的作品的权利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9题:

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出版社随后未经甲和乙同意出版了甲的《大灰狼》童话,并使用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但署名为另一著名歌星丁,丁对此并不知情。关于丙出版社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侵犯了甲的复制权

B.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C.侵犯了丁的姓名权

D.侵犯了乙的商标权


正确答案:A

第10题:

(2010年真题)甲与乙约定:由甲从乙拍摄的照片中选择150幅,供出版之用。为出版的必要,出版社将甲选出的部分照片作了修剪。出版物封面标明:“甲著”,封底标明:“乙摄影”。本案中,出版社的行为(  )。
A.既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侵害乙的署名权
B.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C.未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害乙的署名权
D.侵害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未侵害乙的署名权


答案:D
解析: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2、4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本题中,出版社对甲选出的部分照片进行修剪,使乙的作品遭到篡改,侵犯了乙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出版社在出版物封面标明了该作品是由乙摄影的,表明了乙的身份,因此,乙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害。可见,D项是正确答案。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