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1年5月20日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甲方为买方,乙方为卖方。双方约定: (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设备10套,价款总计为150万元; (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 (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4)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随后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履行一般保证责任。 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第2题:
第3题:
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供货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交货;甲公司未如期交货。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的对象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A、若甲进行追认方为有效
B、若甲接受丁履行的电扇方为有效
C、若丁主张撤销方为无效
D、确定有效,丁无权主张撤销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