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

题目

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的以下几种说法正确的是()。

  • 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 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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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同样的一道菜,在大饭店与小饭馆中的价位却相差甚远,这是因为()

A、大饭店的暴利行为

B、小饭馆经济实惠

C、大饭店老板会经营

D、大饭店提供了更好的服务环境


参考答案:D

第2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七千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五千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轿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造成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1)王某对不满14周岁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年龄,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由于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14周岁生日当天,尚未满14周岁,故而不负刑事责任。( ⊙o⊙ )
(3)王某对盗窃轿车和交通肇事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l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交通肇事行为的不成立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实施一系列危害社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对其可以放任不管,根据刑法的规定,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3题:

王某深夜入室盗窃,被主人李某发现后抓住王某的胳膊。王某为挣脱,大力甩开了李某的手(李某没有受伤),然后逃离现场。王某的行为仅构成盗窃罪。()


参考答案:对

第4题:

你在某小饭馆吃饭,点了一盘“鱼香肉丝”,结果服务员却给你端上了一盘“京酱肉丝”,你会( )。

A.退回,要饭馆按照自己的要求重新做
B.将就吃,但必须向饭馆说明
C.将就吃,但要求饭馆打个折扣
D.如果饭馆能够赔礼道歉,这事就不计较了

答案:
解析:
此题无标准答案,根据自己的价值观作答

第5题:

王某是一家小饭馆的老板,由于王某的小饭馆经常营业到深夜,影响了楼上吴某的休息。吴某与王某为此经过多次交涉、争吵均没有结果。吴某于是雇了一些人到处散发小广告,说王某的饭馆由于食物不干净,很多人吃了以后都食物中毒进了医院。由此,王某的饭馆生意非常冷清。相反,与王某隔一条街的赵某的饭馆客人大增,从此红火起来。关于本案有以下几种说法,其中哪一项是正确的是:

A.吴某的行为构成诋毁商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B.吴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C.赵某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D.王某有权要求吴某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限制竞争以行政机构和公用企业为行为主体,吴谋和赵某不符合主体要求,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B、C错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同一竞争领域中的经营者,而吴某与王某之间不具有竞争关系,因此,吴某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只是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A错误,D正确。

第6题:

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到农家菜馆喝醉酒后将该饭馆老板打成重伤,在警察赶来抓捕时,王某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王某应( )。

A.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B.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D
除未成年人外,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只是暂时减弱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非丧失了这种能力,他对所实施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7题:

王某与朋友到饭馆用餐,走时将手提电脑留在座位上忘拿,回来后发现手提电脑丢失。王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饭馆应保障顾客在接受服务时的财产安全,并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B.饭馆应保证其提供的饮食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并不承担对顾客随身物品的保管义务,也不承担顾客随身物品遗失的风险

C.饭馆应对顾客妥善保管随身物品作出明显提示,否则应当对顾客的物品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D.饭馆应确保其服务环境绝对安全,应当对顾客在饭馆内遭受的一切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消费者的权利
[答案及解析]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8条第l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可知,经营者仅对自己为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饭馆为王某提供的是饮食服务,而非保管财物的服务,因此,饭店仅就对自己为王某提供的食品负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据此而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全保障义务。本题中,消费者王某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而非人身伤害。对此饭馆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另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饭馆没有为消费者负担保管财物的法定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保管协议。本题中,王某进餐之前并没有将其财物交给饭馆保管,两者之间没有达成保管协议,因此,饭馆不对王某丢失的财物承担赔偿责任。

第8题:

以下贷款用途径不符合我行贷款政策的有()

A.王某经营一家服装店贷款用于进冬装

B.夸某经营一家干洗店贷款用于购进一台干洗设备

C.金某经营一家饭馆贷款用于开一家美容院

D.郭某经营一家小超市贷款用于店面装修


正确答案:C

第9题:

王某在14周岁之前盗窃各类财务总计约7000余元。14岁生日那天,王某邀请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饭后回家途中,王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王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王某不但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王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王某的上述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对不满14周岁生日以前的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2)王某对14周岁生日当日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计算,以周岁计算,即以过了周岁生日第二天起算。据此,王某的抢劫行为发生在已满14周岁以前,仍不负刑事责任
(3)王某对盗窃吉普车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如果实施的是上述刑法明文规定的八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并不负刑事责任。盗窃罪不属这八种犯罪之列。
(4)王某对交通肇事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同上
(5)王某对其上诉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对王某可以放任不管,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0题:

有对夫妇筹资开了个小饭馆,夫妻俩既当老板又当服务员。后来生意越来越好,他俩开起了连锁店,雇工经营,自己当老板。请问,小饭馆和连锁店分别属于哪种所有制经济?


正确答案:小饭馆属于个体经济,连锁店属于私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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