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题目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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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行政法的宗旨是着重解决政府失灵问题,经济法的宗旨是着重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B.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C.行政法是授权法,经济法是控权法

D.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答案:C

第2题:

请简单说明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正确答案:行政法与经济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它们很大部分的法律规范相互交叉和重合。行政法调整的是国家行政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的法律规范和调整社会组织在组织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第3题:

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上,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

A.行政法调整的是纵向关系,经济法调整的是横向关系

B.行政法要解决经济领域中市场失灵的问题

C.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D.经济法要运用间接的调制手段来协调矛盾


正确答案:D

第4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一定意义上就是一部抑强扶弱法,经济法所追求的是实质公平。它通过对强势市场主体的行为加以法律限制或增加其法律义务,防止其以强凌弱,打击其破坏市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实现与其它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实质公平。同时,微观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市场主体––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予以加强型的法律保护。例如,《反垄断法》强调对中小企业或新入市企业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对产品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法》强调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上述法律还赋予弱势经营者和消费者以更多的法律权利和权利救
济手段,使他们受到侵害时能及时挽回经济损失。所以,微观经济法中的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贯彻实质公平原则的法。

第5题:

试析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正确答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的特征: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经济法作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或称国家干预或协调经济之法),其调整对象是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规制关系,这突出地体现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不对等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一种政府参与,并以政府为一方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其他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是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自然人、法人等经济实体接受管理的关系。既然政府与自然人、法人之间还存在着规制与被规制关系、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两者的不对等性还是客观存在的,且可能将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公共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规制关系,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最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公共性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本质属性,这也决定了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
(四)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时代性
经济法以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这“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能够从其他社会关系中相对独立出来,形成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经济规制关系,并要求新型的法律规范--经济法加以调整,这体现了时代的要求。而此后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其内涵的不断丰富,同样也体现了不同时代的要求,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时代性。

第6题:

试析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


正确答案: 经济法的经济实质公平的原则,是市场经济内在理念和经济社会化的要求所决定的一项基础性原则。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了它必须把经济实质公平作为其基本原则,这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之一。
经济实质公平主要表现为交易公平,这是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市场交易活动的基本目标。经济法以不对等追求实质公平,主要通过限制意思自治来追求公平,即在承认经济法主体的资源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差异的条件下追求结果上的公平。通过公平的竞争,使参与竞争的各方在保障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同时获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经济公平应当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平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机会,并为市场交易主体创造一个平等、公平、统一、有序的外部竞争环境,使各市场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要求市场交易主体依照市场公平竞争的规则展开良性的竞争,不因一己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7题: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正确答案:我们倾向于将经济法视为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的含义。
(1)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或协调
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因此,国家的干预或协调,又可具体称之为政府的依法干预或协调。
(2)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
(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市场规制主体与市场被规制主体。既要调整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的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的双重职能。
(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
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显著特征。而经济法则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的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的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的。

第8题: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调整。

A、经济法

B、民法

C、行政法

D、商法


参考答案:A

第9题:

试析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及种类。


正确答案:(1)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确认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称。每一个具体的经济规制法律关系都是由一个或几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所以多个经济法的法律事实共同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又称为经济法的法律事实构成。
(2)经济法的法律事实的种类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事实通常被划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经济法的法律事实自然也可以被划分为这两种类型。
第一,事件。事件是指经济法所规定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事件包括两种,一种是自然事件,例如,纳税人的死亡,与其相关的税收法律关系就会相应消灭;另一种是人为事件,例如企业股东一致同意企业解散,那么与该企业相关的一系列经济规制法律关系也就宣告消灭。
第二,行为。行为是由经济法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规制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紧密相连,并且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和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事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第10题:

试析微观经济法的结构体系。


正确答案:微观经济法,是指调整政府直接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干预或协调市场生产经济主体的微观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又称“市场规制法”,与宏观经济法共同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两大支柱。微观经济法作为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个体经济行为之法,可以分为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市场规制法一般法)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市场规制法特别法)两个分支体系。
(一)微观经济法一般法。
微观经济法一般法是指调整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中市场交易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一般法包括市场主体规制法和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两个部分。
(1)市场主体规制法,也称为“经济法主体的规制法”,是指认可和规范政府对市场生产经营者的具体经济活动加以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主体可以分为经济法的规制主体(即政府及其经济管理职能部门,亦可称为经济管理主体)、经济法的泛规制主体(即在国家不便或不能的领域里,替代政府起着规制市场主体的特殊作用的各类民间社会团体、行会组织、各类交易所和各类商品交易会的常设机构、政策性经营企业和专事国有资产投资或控股管理的企业)与经济法的被规制主体(即直接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亦可称为市场交易主体、生产经营主体、经济主体或经济人)。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中很多是针对各种经济主体本身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状况作出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既是市场规制主体规制市场交易主体的经济行为的依据,同时也是对其规制行为的规制。对于市场规制主体来说,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可为。他们的规制行为必须依法法施行,而没有任何超越法律的任何特权。
(2)市场运行一般规制法,是指调整市场运行一般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分为公平交易规制法与市场信息规制法。前者主要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和反限制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等三方面的内容。后者则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制、市场财务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价格信息的法律规制、产品质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计量信息的法律规制、市场信息标准化的法律规制和市场信息传播的法律规制等七部分内容。
(二)微观经济法特别法
微观经济法特别法,是对微观经济领域中的特殊市场领域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微观经济法特别法应当包括消费品市场(如粮食市场、烟草市场、食盐市场、食品市场、药品市场和消费信贷市场)的法律规制、生产资料市场(如能源市场、工业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法律规制、服务市场(如法律服务市场、电信服务市场、互联网服务市场、电子商务服务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和要素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无形财产权市场、产权市场以及包括货物、技术进、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进出口市场在内的对外贸易市场等)的法律规制四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