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小明委托小红保管一台电脑,期限一年。5月1日

题目

2014年3月1日,小明委托小红保管一台电脑,期限一年。5月1日,小明与小红约定将该电脑转让给小红,价款5000元;小红于6月3日支付价款后合同生效。而6月2日,电脑因洪水毁损,假设小明、小红之问没有其他约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小明
  • B、电脑的所有权属于小红
  • C、电脑毁损的风险应由小明承担
  • D、电脑毁损的风险应由小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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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小明私拆小红的个人信件,那么可能侵犯小红的哪一项权利呢?()


正确答案:通信自由权

第2题:

小明、小红、小玲共有72块糖,如果小玲吃掉2块,那么小红与小玲的糖就一样多.如果小红给小明2块糖,那么小明的糖就是小红的糖的2倍,问小红有多少块糖?


正确答案:C
设小红有x块糖,那么小玲有x+2块,小明有2(x-2)-2=2x-6块糖,因此,x+x+2+2x-6=72,解得x=19.故选C。

第3题:

小明为了鼓励小希好好学习,答应赠给小希一台电脑及一架照相机。小明先给了电脑,要求在小希期末成绩好时再送照相机。到了期末,小希的成绩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有所下降,小明非常生气,不但不再给照相机,而且要求返还电脑。请问,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A.小明与小希间赠与电脑及照相机的合同已经成立

B.小明无权要求返还电脑

C.小明有权不再给照相机

D.小明有权要求返还电脑


参考答案:D

第4题:

甲被借调到外地,临行前将自己的电脑和相机委托同事乙保管。后甲另行购买了一台电脑,便委托乙将其保管的旧电脑以适当的价格出售。丙得知后表示自己想买,但希望乙对甲说电脑有毛病以便以低价购买。乙便按照丙的意思告诉了甲,丙于是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该电脑。后乙以甲的名义将甲委托保管的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丁。甲回来得知实情后产生了纠纷。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电脑所有权转移,甲不可以要求丙返还电脑
B.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乙向丁出售相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D.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答案:A
解析:
本题涉及委托代理问题。甲委托乙代为出售电脑,双方形成代理法律关系。但是乙与丙恶意串通,损害李某的利益。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丙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甲有权要求其返还电脑,故A错误B正确。乙向丁出售显示器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故C正确。乙以自己的名义出售给丁的,则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故D正确。

第5题:

小明和小红去操场跑步,同时、同地、同方向跑,小明跑完一圈要6分钟小红跑完一圈要8分钟,()分钟后小明比小红多跑一圈。

A.12

B.16

C.20

D.24


正确答案:D

第6题:

小明拥有自己的一台电脑,他对自己的电脑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D

第7题:

小明、小红、小玲共有72块糖,如果小玲吃掉2块,那么小红与小玲的糖就一样多,如果小红给小明2块糖,那么小明的糖就是小红的糖的2倍,问小红有多少块糖?

A.17

B.18

C.19

D.20


正确答案:C
95.【答案】C。解析:设小红有x块糖,那么小玲有x+2块,小明有2(x一2)一2=2x一6块糖,因此,x+x+2+2x-6=72,解得x=19,故选C。

第8题:

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的是()

A.小明因出国,委托小希代为保管一珍贵文物

B.小明请小希为其翻译一篇科技论文

C.小明委托小希代为照料其行动不便的父亲

D.小明请小希代为签一份合同


参考答案:D

第9题:

小张委托小李代为购买一台旧电脑,恰好小王也委托小李出卖一台旧电脑,小李遂把小王的电脑卖给了小张,小李的这种行为属于( )。

A.隐名代理

B.双方代理

C.自己代理

D.表见代理


参考答案:B
解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的代理行为。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项法律行为的,是双方代理。

第10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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