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粮食白酒的生产和销售,2017年10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进口一辆小汽车,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供管理部门业务接待使用。海关确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6万元,关税税率25%。 (2)向某商场销售自产白酒8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34万元,另收取包装物押金58.5万元。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某单位销售自产白酒20吨,合同规定不含税销售额共计50万元,本月收取60%的货款,其余货款于11月10日收取,由于该单位资金紧张,甲酒厂本月实际取得价税合计金额23.4万元。 (4)将自产的10吨白酒与某企业换取原材料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已知该批白酒的实际生产成本为1.2万元/吨,最低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2万元/吨,平均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5万元/吨,最高不含税销售价格为3万元/吨。 (5)生产一种新型白酒1吨,将其全部赠送给关联企业,已知该种白酒没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5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9%;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斤,成本利润率为10%。 甲酒厂进口业务应缴纳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