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

题目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何者有权向法院起诉()。

  • A、甲厂
  • B、乙厂
  • C、甲厂法定代表人
  • D、乙厂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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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乙建筑公司为甲企业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乙公司将建设完成的一栋楼房交由甲企业销售,乙公司与甲企业结算工程价款,则对甲企业应( )。

A.免征营业税

B.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C.按建筑业税目和销售不动产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

D.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正确答案:C
解析:对乙公司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交给甲企业销售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

第2题:

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损失由( )负责。


参考答案:A

第3题:

甲厂是某市建筑装潢公司下属的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2007年1月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经批准与甲厂脱离隶属关系。2007年4月,行政机关下达文件批准某市建筑装潢公司的申请,将甲厂并入另一家集体企业乙厂。对此行为,下列( )有权向法院起诉。

A.甲厂

B.乙厂

C.甲厂法定代表人

D.乙厂法定代表人


正确答案:ABCD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不仅该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本题应全选。

第4题:

某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发包方为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甲建筑安装公司(一级资质),乙建筑公司作为甲建筑安装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为丙建筑监理公司。2003年6月20日6时30分许,甲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重量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甲建筑公司与乙水泥厂约定,如果此次施工项目中标了,就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1000吨,并为此交付了1万元定金。但是,甲建筑公司没有中标,也就没有去购买乙水泥厂的水泥,则( )。

A. 这1万元定金归乙水泥厂所有
B.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2万元
C.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1万元
D. 乙水泥厂应该返回给甲建筑公司5000元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水泥购销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甲中标时合同成立。后甲没有中标,因此合同不成立。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的性质是一个违约定金,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

因此,合同不成立,乙水泥厂应当返还甲支付的1万元定金,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第6题:

甲牛奶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知名品牌乙牛奶厂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牛奶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牛奶,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牛奶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ABD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第7题:

甲酒厂为扩大销量,精心摹仿乙酒厂知名白酒的包装、装潢。关于甲厂摹仿行为,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2014年)

A.如果乙厂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则甲厂摹仿行为合法
B.如果甲厂在包装、装潢上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C.如果甲厂白酒的包装、装潢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是乙厂白酒,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D.如果乙厂白酒的长期消费者留意之下能够辨别出二者差异,则不构成混淆行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B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4)其他足以引入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根据题意,乙酒厂的某种白酒是知名商品,即使该商品的包装、装潢未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即使甲酒厂标明了自己的厂名、厂址、商标,根据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混淆行为,因此A、B项表述错误,当选。
C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足以使消费者误认是构成混淆行为的要件之一,若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则不构成混淆行为。C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D项:混淆行为中的消费者,是指一般的社会公众,判断是否足以引起误认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知识、经验为准,而不能以具有丰富经验的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准。D项表述错误,当选。

第8题:

2001年9月某电视机厂与甲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负责该厂火灾保险,电视机厂缴纳保费。2001年11月,电视机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维修厂房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工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灾。电视机厂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事后,电视机厂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只赔偿了50万元。于是电视机厂向保险公司索赔。甲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赔偿了电视机厂100万元。赔付后,甲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出追偿要求。建筑公司一再借故拒绝。遂甲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结合我们所学的保险原理,分析此案例。


参考答案:本案涉及代位追偿。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电视机厂的损失是由于建筑公司造成的,由此可以取得向建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电视机厂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并发生了火灾事故,所以也有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在赔偿了电视机厂100万赔款以后,依法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从第三者责任方所得的金额不得超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最多只能是100万。

第9题:

某市交通大楼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发包方为某交通局,该项目由甲建筑安装公司,乙建筑公司联合共同承包,监理单位为丙建筑监理公司。2003年6月20日,甲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吊篮上升过程中发生故障,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甲建筑安装公司,乙建筑公司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正确

第10题:

以下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的是()

  • A、某汽车运输公司
  • B、某汽车修理厂
  • C、某建筑公司
  • D、某歌厅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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