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2012年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第1题:
除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第2题:
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第3题: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第4题: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5题: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6题: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第7题:
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第8题: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2012年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第9题:
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日前继续缴纳()税。
第10题:
自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地区纳税人可以继续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