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

题目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 A、财务分析
  • B、持续督导
  • C、法律分析
  • D、尽职调查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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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独立董事可以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

B.独立董事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C.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8年

D.独立董事应当由董事会解任


正确答案:A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l项,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人选。据此,B选项错误。《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4项规定,独立董事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据此,C选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2项,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据此,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是A

第2题:

甲公司是某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员工控制的企业,甲公司拟对该上市公司进行收购,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B、本次收购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决定是否聘请独立财务顾问须公司董事会过半数决议通过
C、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1/2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D、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答案:A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第3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 ),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A.财务分析 B.持续督导 C.法律分析 D.尽职调查


正确答案:D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32。

第4题:

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拟对其所在的上市公司进行收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该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B、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C、该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共3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比例1人,则符合上市公司收购要求
D、应提交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答案:C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5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C项,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未达到1/2,不符合规定。

第5题: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需要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同意的事项有(  )。[2015年11月真题]
Ⅰ.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Ⅱ.提议召开董事会
Ⅲ.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另行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
Ⅳ.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Ⅴ.对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

A.Ⅰ、Ⅱ、Ⅲ
B.Ⅰ、Ⅱ、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Ⅲ、Ⅳ、Ⅴ

答案:B
解析: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①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右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②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③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④提议召开董事会。⑤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⑥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行驶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

第6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①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
②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③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④上市公司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A:①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答案:D
解析:

第7题:

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B.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C.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D.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1/2以上

答案:A,B,C,D
解析:
管理层收购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
(1)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旦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3)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5)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8题: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可以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 ( )


正确答案:B
熟悉上市公司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见教材第十一章第二节,P435。

第9题:

关于管理层收购,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A.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B.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C.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D.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答案:A,B,C
解析:
D,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第10题: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筹划实施管理层收购。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列关于该上市公司的说法,错误的是()。
Ⅰ.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
Ⅱ.本次收购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Ⅲ.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
Ⅳ.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
Ⅴ.本次收购需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可以不用监事会审议

A、Ⅱ
B、Ⅰ、Ⅱ
C、Ⅱ、Ⅴ
D、Ⅲ、Ⅴ

答案:A
解析: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5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148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Ⅱ项,本次收购应当经当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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