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适用条件为()。A、约定结算答复期限B、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C、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D、法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E、承包人确定工程款数额

题目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的适用条件为()。

  • A、约定结算答复期限
  • B、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 C、发包人在“结算答复期间”没有答复
  • D、法律规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
  • E、承包人确定工程款数额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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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 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 即使合同通用条款中由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 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条款


答案:B
解析:
2013年建设工程法规真题第13题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和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综上所述,B项正确。

第2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对此情形,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此约定写入合同,也属无效条款
B.合同中有此约定,才能作为结算依据
C.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的情形
D.合同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323 / 2019版教材P322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第3题:

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劳务分包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 )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A.28日
B.15日
C.10日
D.5日

答案:A
解析:
总承包企业自收到劳务分包承包人依照约定提交的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第4题: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本工程的结算程序遵循财建[2004]369号文件,意味着承包人有权主张“假如逾期不结算,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可以不约定于合同中,而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错误

第6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A.视为拒绝竣工结算文件
B.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C.承包人重新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D.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答案:B
解析:
2020版教材P133 / 2019版教材P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7题: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 )。

A、视为拒绝竣工结算文件
B、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C、承包人重新提出竣工结算文件
D、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结算

答案:B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8题:

关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必须在合同中有此约定,才可作为结算依据
B.这是法定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情形
C.即使合同通过条款中有此约定,也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D.此约定即使写入合同中,也属无效合同条款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9题:

依据《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内容,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了竣工结算的期限,而没有约定“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何处理?“不予答复”又当如何理解?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现在有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结算书后,过了28天发包人没有答复,便以《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起诉,要求法院按提交的结算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司法解释》第20条的立法用意是预防发包人迟迟拖延结算,为此提示双方去约定结算期限,并同时约定超过期限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这其中关键是“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的约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期作废”的默示推定条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过期作废的意思表示,仅仅约定了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后的法律后果,自然视为没有《司法解释》第20条所要求的约定,也就不能适用这条规定。至于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处理是:如果双方对结算不能协商一致,则可以提交鉴定单位鉴定,以鉴定结论作为判案依据。关于"不予答复"的理解,我认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申报的结算价款的同意与否是否作了答复。而且,如果发包人不同意结算,要注意其限制条件是“没有正当理由”。如果发包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同意承包人的结算,则不能当然视为“不予答复”。同时,要注意《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有答复,没有说认可,如果发包人复函指出所送结算中的高估高算等要求调整,则应认为发包人已作了答复。

第10题: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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