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

题目

甲从乙处借款,将自己所有的受孕母牛出质于乙,质押期间,母牛产下牛犊,关于牛犊的所有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甲享有
  • B、归乙享有
  • C、由甲和乙协商决定归谁所有
  • D、由甲和乙共同享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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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向乙购买一头母牛,双方约定由甲先将母牛牵回家。三天后甲把购牛款送到乙家。甲将母牛牵回家的当天晚上,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第三天,甲送钱到乙家时,告诉了乙此事,乙当即表示小牛应当归自己,对于小牛的归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归属于甲

B.归属于乙

C.小牛的归属与母牛的交付时间有关

D.小牛的归属与购牛的支付时间有关


正确答案:AC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归买受人所有。故本题答案选AC。

第2题:

假设甲乙订立了耕牛买卖合同,甲交付给乙后不久产下一头小牛,对于该小牛的归属,甲乙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归乙所有,因为该母牛已经交付给乙

B.归甲乙共同所有

C.归甲所有,因为牛在交付之前已经在母牛体内 .

D.归国家所有


正确答案:A
128.A [解析]在本案例中,甲乙之间订立买卖合同后,已经完成交付,所以牛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为乙,故A项正确。

第3题:

2006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5日,小牛归甲所有,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8日,小牛归乙所有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5日,小牛应归乙所有

D.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2006年10月8日,小牛应归甲所有,但不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参考答案:A

第4题: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 )。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本题中,管理人应当归还作为孳息的小牛,而本人则有支付因管理而付出的500元必要费用的义务。

第5题:

甲的母牛走失,被乙拾得,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家暂养。在乙饲养期间,母牛生下一头小牛。乙为饲养这两头牛共支付草料费200元,并造成误工损失300元。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B.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200元
C.小牛归甲,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小牛归乙,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作为拾得人,对甲的牛构成无权占有,无权占有人在返还时,原物与孳息均应返还。因此,乙应将母牛、小牛一并归还。《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通常认为,这里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本题中,乙拾得后细心照顾,支出了草料费并造成误工损失,属于无因管理中必要费用的范围,故乙可以请求甲支付草料费并赔偿误工损失共500元,C正确。

第6题:

甲向乙借款,并约定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丙借款,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进行了占有。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乙丙均欲行使对该车的质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间的质押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间的质押合同生效

C.乙可依法对抗丙的质权

D.乙对抗丙的质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捡到了一只迷失的母牛,一连几天都没有人认领。甲于是将该牛饲养起来,后在良种站花钱为母牛配种,此后母牛生下一只小牛犊。2年后,失主乙偶然间路过,发现了该牛,于是二人发生争议。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A:乙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甲可以拒绝返还母牛
B:母牛应归还乙,但小牛犊应归甲
C:母牛、小牛犊应全部归还乙,但乙应当付给甲饲养费和配种费
D:母牛、小牛犊全归还乙,但乙应付给甲适当的报酬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所以无因管理的收益应当返还,但管理人不能索要报酬。此外,所有权属于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第8题:

2007年8月4日,甲向乙借款2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书面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9月1日将一头怀胎的母牛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10月2日,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对本案判断正确的是()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8月4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9月1日

C.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2007年10月2日

D.作为质押物母牛所生的小牛应归乙所有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借钱给乙,乙为此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后甲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在丙占有期间该车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物权法规定,乙的损失应由( )。

A.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B.乙自己承担
C.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甲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

第10题:

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质押期间乙不慎将汽车损坏。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有权要求甲重新提供担保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答案:A
解析:
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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