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可以汇总抵扣。
第1题: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2题: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以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解缴入库。
第3题:
年度终了后的()个工作日内,总机构应当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年度清算表》
第4题:
在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时,非营改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第5题: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
第6题: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7题: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应()
第8题:
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第9题: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不允许在总机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10题:
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