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备课的认识错误的是()。

题目

对于备课的认识错误的是()。

  • A、备课是教学工作的首要环节
  • B、认真备课是教好课的前提
  • C、备好课可以加强教学的计划性
  • D、教师只需要在上课前进行备课,平时则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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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根据我国的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解析: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都要侵害一定的客体。如果某种行为没有或者不可能侵害任何客体,就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客体认识错误最有可能从根本上排除某种犯罪的故意。

第2题:

对于同一棵大树,在木匠的眼里是木材,画家看到的是色彩和色调,植物学家看到的是它的形态特征。对此,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

A.人的感觉受理性指导

B.人的认识具有能动性

C.已有的认识影响感觉活动

D.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基础


正确答案:D
感性认识是认识主体通过感觉器官在与对象发生实际的接触后产生的;理性认识是认识主体通过抽象思维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制作而获得的。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 的基础,因此D错误。关于题干中的事例出现的原因,A、B、C三项说法正确。

第3题:

第 50 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的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因此排除选项A。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对刑事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据此,排除选项B。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据此,排除选项C。客体认识错误的,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比如,甲认为乙包中藏有钱财实施抢劫,而乙包中实际藏有手枪,据此应当排除甲抢劫枪支罪的故意,即应当认定甲构成抢劫罪,而非抢劫枪支罪。因此,选项D应选。

第4题:

根据备课主体的不同可将备课种类划分成学期备课、单元备课和课时备课。


正确答案:错误

第5题:

以下有关备课的叙述,有误的是( )

A.备课的内容包括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教案、备学法
B.根据备课把握的内容,可以把备课分为学期备课、单元备课、课时备课
C.钻研教材是教师备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D.编制教案的主要部分是设计教学进程

答案:A
解析:
备课的内容包括备课程标准、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学法。

第6题:

备课的种类一般可分为()

A、学期备课

B、单元备课

C、课时备课

D、个人备课


参考答案:ABC

第7题:

对于考古类型学,以下认识错误的是().


参考答案:语言亲属关系

第8题:

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第9题:

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解析:
【精解】刑法中之所以研究认识错误问题,是因为有些认识错误的情形会影响到主观罪过的认定,进而影响到刑事责任的确定。对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一般认为不会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即使行为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以不知法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对于对象认识错误和手段认识错误而言,同样不影响主观罪过的认定。例如,行为人将男子误认为是女子而实施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的未遂,不影响强奸的犯罪故意。再如,行为人误将白糖当做砒霜而实施杀人行为,也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杀人的犯罪故意的认定。而客体认识错误,则可能会影响犯罪故意的认定。例如,行为人误将人当做野兽而加以射击致人死亡的,则应当根据行为当时的主客观情况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的,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没有过失的,则认定为意外事件。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就排除了犯罪故意。故选D项。

第10题:

你怎样认识集体备课制,它有优势吗?


正确答案:优点:防止老师偷懒,提高教师教学主动性。减少教师个人的一些违规举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亲密老师之间的同事关系,有利于互相提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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