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

题目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崔某将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8项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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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方某为在A地上采光方便,与林某在B地上设定地役权,约定林某不得在B地上修建二层以上建筑,并办理了登记。后方某将A地转让给阿某,林某将B地转让给崔某。崔某在B地上修建三层小楼,何某遂请求崔某去除一层,遭到崔某的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地役权乃林某为方某所设定,其他人不得行使

B.因需役地转移,地役权消灭

C.因供役地转移,地役权消灭

D.地役权不消灭,何某的主张应予支持


正确答案:D
「考点」地役权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们可以推出经登记的地役权具有对抗效力。本案中,方某在林某的A地上设定的地役权是办理了登记的,因此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何某的主张应予以支持,D项正确,其它选项与以上法条和分析相悖,不能入选。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D。

第2题:

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A、对李某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李某

D、宣告李某无罪


参考答案:B

第3题:

李某为技校学生,15岁。李某嫂子万某与同厂另一名女工朱某产生分歧,并发生口角。万某写纸条告诉李某帮助其兄“修理”朱某,兄妹二人按照万某计划将朱某打伤,朱某向公安局报案。对李某的处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李某为学生,故依法不予治安处罚

B.因李某未满16周岁,故依法不予处罚

C.因李某未满18周岁,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李某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参考答案:C

第4题: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D
解析:
丁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他人手提包,并不明知包内有枪支,不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因此丁某构成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选项A正确,B错误。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崔某不构成窝藏罪,选项C错误。根据《刑法》第128条规定,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D选项正确。

第5题:

崔某欲杀死成某,指使不满14周岁的李某将敌敌畏投入成某的菜中,成某当场死亡。崔某和李某为共同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参考答案:错

第6题: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7题:

某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众人争相拍照,李某来提示注意安全,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旅行社对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B.崔某应当对唐某承担赔偿责任

C.旅行社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李某应当对唐某承担侵权责任


正确答案:BC
[考点]安保义务人的补充赔偿责任、职务侵权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到本题中,旅行社属于在经营活动中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据为旅行社导游的李某,在带团游览一处地势险峻的景点时,对于争相拍照的游人,并未提示注意安全,导致了该团游客崔某不慎将唐某撞下陡坡摔伤。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对于唐某的损失,首先作为侵权人的崔某应当承担损失。因为唐某被撞下山坡是由于崔某的“不慎”行为弓1起的。其次旅行社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C正确。
还要注意的是,唐某的人身损害虽然是由于旅行社导游李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造成的,但是李某却不用直接对唐某承担损失,因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可知,作为李某雇主的旅行社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8题:

王某和李某系词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当众侮辱王某,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与李某重归于好,王某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不起诉李某

B.终止审理

C.宣告李某无罪

D.对李某免予起诉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而本案是侮辱案,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自诉人王某要求撤诉,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第9题:

崔某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李某,未发生李某死亡的结果。崔某的认识错误属于( )。

A.行为的认识错误

B.法律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正确答案:C

第10题:

2010年2月,崔某与同事李某因口角发生纠纷,李某的胳膊、肩、背、眼多处被打伤,除左眼视力每况愈下外,其他损伤经住院治疗均已治愈。李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经审查,法院认为李某左眼可能致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李某提出其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对此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庭遂休庭,指定省级人民医院为李某重新鉴定,得出李某左眼致残的鉴定意见。崔某提出反诉,认为李某在厮打过程中也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并私下要挟李某撤诉。法庭再次开庭审理时,李某向法庭提出撤诉。人民法院查明情况后认为应按撤诉处理,遂终止诉讼。
问题:
(1)李某是否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法院在对李某重新鉴定的程序中哪些做法不当?请说明理由。
(4)崔某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法院对李某撤诉行为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李某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诉。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所谓轻伤,即重伤以下的人身伤害。根据《刑法》第95条的规定,所谓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①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②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③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李某在起诉时视力并未丧失,应属轻伤,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2)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在审查自诉案件后进行开庭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款第(2)项及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中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开庭审理。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的问题。法院对李某重新鉴定中有一处做法不当:法庭审理过程中需要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宣布延期审理,而不是休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②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本题考查反诉的规定。崔某提出的反诉成立。《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根据《刑诉解释》第277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③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本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崔某有权提出反诉,符合反诉条件。
(5)本题考查刑事和解的问题。法院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在查明崔某曾要挟李某撤诉的情况后,就不应按撤诉处理,应不予准许李某的撤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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