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

题目

甲有两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1/2
  • B、乙得2/3,丙得1/3
  • C、乙获得全部遗产
  • D、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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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几种遗嘱,有效的是( )

A.甲死亡时,在遗嘱中没有为受其扶养、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保留必要的份额

B.乙于70岁时立下遗嘱,后来遭遇一场大病,乙变成植物人

C.李四死亡前,由村民甲代书,立下遗嘱,村民乙、丙和其子丁在场并按下手印

D.张三之子威胁其父,应当依其意思立下遗嘱,否则对张三不利,但张三不为所从,仍按自己意愿立下遗嘱


正确答案:BCD
「考点」遗嘱的效力
「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9条,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对应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理无效。A项为无效遗嘱。不具有见证资格人在场,并不当然使遗嘱无效,还要看此人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还是作为一般见证人。若是作为后者存在,遗嘱见证人仍符合法定的人数和条件的,不具有见证资格的人在场对遗嘱的效力不产生影响。C项中,李四之子只是作为一般见证人在场。除其之外,尚有村民乙和丙有见证资格,故C项遗嘱有效。《继承法实施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据此,乙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而后无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有效。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据此,受胁迫所立遗嘱无效。但D项,张三虽受威胁,但并不为所动,遗嘱仍然体现本人意见。故为有效遗嘱。

第2题: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嘱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正确答案:
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制定法泛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授权的机关通过的成文法律。制定法中,最基本的细胞是法律条文,但由于法本身的局限性,它只能就普通的法律事实做出规定,而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的社会现象。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法理学说、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实际上,从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的体系角度和合宪性角度来看,我国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在该法律原则之下可以衍生许多真体法律规范。可以想见,立法者对于这种利用遗嘱使非法同居者获得遗产的行为的态度,因此,法律适用者不应拘泥于文字,而应超越字面含义,弥补此处的法律漏洞,对该行为不予支持。应该注意,本书主张的法律解释和法律补充乃是从体系和合宪性的角度,在法律无明文规定N-所使用的法学方法,决不是有法不依。

第3题:

李某育有子女甲和乙,2008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遗产留给甲。李某与2014年4月死亡,经查,李某立遗嘱时甲18岁,乙15岁,现甲.乙均已工作。李某的遗产:

A.由甲全部继承

B.由乙全部继承

C.由甲乙各继承一半

D.甲继承多半乙继承少半


正确答案:A
遗嘱生效对,甲乙都己经成人,原遗嘱有效。

第4题:

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丁应将其从甲、乙、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B:丁只应将其从甲、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返还给甲
C:戊从丙处继承的全部财产都应返还给甲
D: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答案:D
解析: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本题中,丁从甲处继承的财产应当返还,丁、戊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另外,对于丁代位继承从乙处取得的财产,由于代位继承实际上是继承了甲应当继承的份额,所以在甲被撤销死亡宣告后理应返还给甲,故A、B、C项错误,D项正确。

第5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参考答案:C

第6题:

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正确答案:A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兰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嚼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第7题:

甲有乙、丙、丁、戊四个子女.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已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甲于2000年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丙.2010年,甲过世.经查,丁常年卧病在床无任何收人.甲立遗嘱时戊10岁,现已经参加工作.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乙应当多分遗产

B.丙获得全部遗产

C.丁不能获得遗产

D.戊不能分得遗产


正确答案:ABC
68.【答案】ABC 【考点】 遗嘱继承【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3条规定,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囡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本题中,乙有扶养能力,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甲自己有收入,其不愿意给子女添麻烦,因此明确拒绝.所以,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因此受影响.因此,A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丙不能获得全部遗产,应当为丁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因此.B 项错误,C项错误.《继承法意见》第37条第2敖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题中,2010年,甲过世,应当在此时确定继承人戊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戊已经20岁并且参加工作.因此,不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因此,不能分得遗产.因此,D项正确.

第8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1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参考答案:C

第9题:

下列遗嘱有效的是:

A.甲委托其妻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遗嘱
B.乙口述遗嘱,由其孙子记录,乙签字认可
C.丙写下遗嘱将其财产全部留给照顾其多年的保姆,但未签名
D. 丁遭遇车祸,临死前,立下口头遗嘱,由两名交警在场证明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继承法》。
第二步,《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丁于危机情况下在两名交警的见证下的口头遗嘱有效。
因此,选择D选项。

第10题:

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 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3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 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 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
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
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遗嘱的效力和遗嘱的变更问 题。甲先后立下两份书面遗嘱,两份遗嘱均符合遗嘱 的有效要件,因此两份遗嘱均为有效。根据后遗嘱优 于先遗嘱的原理,后遗嘱改变了第一个遗嘱将现金全 部赠与乙的内容,而改为由两个子女平分。应按后遗 嘱处理。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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