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

题目

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下列何国法?( )

  • A、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是北京
  • B、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 C、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 D、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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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依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列投资哪些可以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 )

A.美国人于1998年向中国西部的投资,2000年提出的投保申请

B.中国人王某于2000年办理的投保申请手续,2001年向苏丹的投资

C.法国公司(中国人赵某控股)于1999年办理的投保申请手续,2001年在加拿大建厂的投资

D.马来西亚人朴某于2003年办理的投保申请手续,2004年在马来西亚的投资


正确答案:B
【考点】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解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合格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国家,合格投资必须是新的投资,即前来投保的投资必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A项投资不满足新投资的要求,不是合格的投资,故错误;B项符合要求;C项中,中国人赵某控股的法国公司可以成为合格的投资者,但东道国加拿大不是合格东道国,故该项投资不可以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担保;东道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要成为合格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D项的投资不符合,故不能获得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

第2题:

韩国人李某与美籍华人王某于2006年在美国结婚后定居中国上海,李某申请放弃韩国国籍,于2007年5月获得批准,其加入中国国籍的申请至今未获批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2007年5月之后起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下列何国法?( )

A.中国法

B.韩国法

C.美国法

D.民事行为发生地法


正确答案:A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李某在2007年5月之后不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成为无国籍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B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李某理应适用其定居国即中国的法律,故A项为正确选项。

第3题:

陈某与前妻夏某离婚后,又在1992年与蔡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小刚。1998年陈某从北京到深圳工作。2009年1月,陈某因车祸身亡,死前没有订立遗嘱。经查,陈某从2001。年起在深圳与杨某(女)同居,生育一子小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陈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包括()。

A.夏某

B.蔡某

C.小刚

D.杨某

E.小强


正确答案:BCDE
【答案】BCDE。本题考核的是法定继承的原则。按顺序继承原则中的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从这一顺序可以判断BCDE都有权继承陈某的遗产。

第4题:

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国北京,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
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
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两人久居北京,说明其经常居所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A正确。又依《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D选项正确。

第5题:

王某(男)与谢某(女)婚后一直不育,经查为王某无生育能力。两人深思熟虑后决定进行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最后他们选择了某名校在校研究生杨某的精子进行了体外授精。依我国现行法律,谢某所生子女为()。

A.谢某自己的子女

B.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C.王某与谢某共同的子女

D.王某、谢某与杨某共同的子女


参考答案:C

第6题:

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ACD

  解析:《民事诉讼法意见》第308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由此可见,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所以应当选择A、C、D项。B项错在韩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第7题:

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A、 甲某

B、 乙某

C、 丙某

D、 丁某


A,B,D

随题解析:本题考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的区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本题中简称《基本法》)第24条规定,以及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 2款意见》(以下本题中简称《意见》)第3条的规定,甲某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因为甲某之父母分别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2项,甲某能成为永久性居民。A项正确。乙某于1998年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只要其在2005年及时申请,则可以成为永久性居民,B项正确。丙某是《基本法》第24条第4款规定的非永久性居民,依照《意见》第7条规定,在香港出生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的中国公民,其所持有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在1997年7月1日后继续有效,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丙某需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7年,才可以获得居留权,并成为永久性居民,仅有香港居民身份证是不够的,C项错误,不能选。丁某是符合《基本法》第 24条第2款第5项的人员,因乙某1998年才人港,所以丁某肯定未满21周岁,依照《意见》第6条规定,《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非中国籍人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子女,在本人出生时或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4项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上述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子女在年满21周岁后,在符合《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时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故丁某是具有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D项正确

 

第8题:

甲于1998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1999年甲妻杨某与李某结婚,2000年,李某死亡,现甲重新出现,其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则甲与杨某的夫妻关系( )。

A.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B.自行恢复

C.如甲与杨某均同意,则自行恢复

D.经法院判决同意后自行恢复


正确答案:A
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在其被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故选A。

第9题:

日籍华人杨某与韩国人朴某于2000年在日本结婚后久居中国北京,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于下列何国法?()

A.适用中国法,因为经常居所地为中国北京

B.适用韩国法,因为朴某是韩国国籍

C.适用日本法,因为杨某是日本国籍

D.适用民事行为发生地


参考答案:A

第10题:

张某与杨某结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很快离婚,离婚时杨某已经怀孕2个月。8个月后杨某生下儿子小毛,杨某生产时难产,生下小毛后很快死亡,杨某的母亲陈某将小毛抱回家。张某离婚后与孙某结婚,孙某患有不育症,张某听说杨某生了小毛后,要求陈某将小毛给自己和孙某抚养。陈某认为小毛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并且张某已经再婚,张某无权抚养小毛。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陈某应当将小毛交给张某抚养
B:陈某是小毛的监护人,张某无权要求抚养小毛
C:张某和陈某对小毛都有监护权,应协商确定监护人
D:张某和陈某在有关单位指定前都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答案:B,C,D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民通意见》第21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本题中小毛虽然是杨某与张某离婚后所生,但是张某是小毛的父亲,没有合法原因不能剥夺其享有的监护权,所以张某是小毛的监护人。虽然陈某是小毛的外祖母,但是陈某只有在小毛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小毛的监护人,小毛的父亲张某有监护能力,所以陈某不享有对小毛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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