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

题目

张某被区公安分局拘留,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并向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区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市中级法院改判张某无罪,并当庭释放。张某申请国家赔偿。下列哪个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A、区公安分局
  • B、区检察院
  • C、区法院
  • D、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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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李某系某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公众关注的名人。2010年2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3月9日,区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2010年7月17日,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并释放李某。由于新闻媒体的持续关注,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李某遂请求国家赔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对公安分局的拘留,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人民检察院没有违法行为,国家对批准逮捕张某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C.李某有权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D.李某最迟应当于2012年7月l7日要求国家赔偿


正确答案:ACD
85.答案:A、C、D 考点:刑事赔偿范围、精神损害补救、国家赔偿请求权时效讲解: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据此,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且其后决定不起诉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题,“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很显然该刑事拘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条件。另外,本题中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即李某无罪。故选项A 表述正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2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据此,逮捕实行无罪赔偿规则,只要逮捕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该逮捕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而不考虑该逮捕决定采取时是否违法,故选项B表述有误。注意,结合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笫l9条第3 项,第17条第2项中所称不起诉决定,是指“存疑不起诉”,而非“法定不起拆”和“酌定不起诉”。本题是“存疑不起诉”。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据此,若应予国家赔偿的侵犯人身权情形,致人精神损害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题中,“李某精神状况也因被羁押受到极大损害”,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选项C表述正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9条第1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第2题:

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在对郑某拘留3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郑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分局接到决定后先将郑某予以逮捕,而后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申请复议。检察院经复议后作出了同意批准的决定。4月27日,郑某身患重病,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批准了该申请,由郑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为其承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公安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0月12日受理此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指派审判员杨某对本案独任审理。检察院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未予理睬。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因家贫而无钱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11月1O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3个月的拘役。

请问:

以上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上述刑事诉讼程序有以下违法之处:
1.郑某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而不是徒刑以上刑罚,不应将其逮捕。
2.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先将郑某逮捕,而后申请复议,此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先将郑某释放,而后申请复议。
3.公安机关在对郑某取保候审时要求其同时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但不能同时采用。
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本案中检察院审查起诉超过此期限,是违法的。
5.法院未经检察院同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刑诉法解释》第218条也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迭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本案检察院并未建议也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法院的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关于本题还要注意的问题是,法院没有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并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刑诉法解释》第36条第2项指出,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方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义务。郑莱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院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3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方某不得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C

第4题:

某市A区由于区划调整被合并到B区,某受害人对原A区公安分局的违法行政拘留行为要求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此时,赔偿义务机关是(  )。

A.市公安局
B.A区公安分局
C.B区公安分局
D.由法院决定

答案: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5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正确答案:D

第6题:

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该区公民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朝阳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许可,且随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张三遂提起国家赔偿,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海淀区公安分局

B.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C.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D
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包括:(1)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直接改判无罪;(2)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 (3)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在重新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以上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所给信息即符合二审改判无罪中的类型之一,且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机关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故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7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AB
答案暂无

第8题:

杨某从某公司购进彩电50台,已付50%的货款,后发现有质量问题,拒付余款。某公司遂举报杨某诈骗,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拘留。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杨某被逮捕。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构成诈骗罪,并追缴赃物,50台彩电被法院拍卖共得款15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杨某无罪。杨某决定对羁押和追缴造成的损失提起赔偿请求。根据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逮捕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区法院承担

B.逮捕是由区检察院批准的,故对该逮捕,应当由区检察院承担赔偿义务

C.对杨某的拘留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D.对追缴赃物行为,李某可要求区法院返还拍卖所得15万元


正确答案:AD
81.答案:A、D 考点:刑事赔,偿范围及义务机关讲解:根据2010年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1条,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由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充当赔偿义务机关。若刑事拘留和赔偿依法需要赔偿的,均由该 一审法院赔偿。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杨某与某公司发生的合同履行纠纷,存在诈骗犯罪嫌疑,故区公安局决定对杨某的拘留,属于违法拘留。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1项,该违法拘留属于刑事赔偿范围。故选项C错误。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5项,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据此,选项D正确。

第9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第10题:

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区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并释放陈某。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陈某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甲县检察院
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乙区检察院
C:即使甲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陈某批准逮捕的,国家也应当对该逮捕予以赔偿
D:若乙区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中级法院判决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乙区法院和乙区检察院

答案:A,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甲县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因而甲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正确,选项B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条款,只要最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均应赔偿。该逮捕是否违法,不在考虑之列。故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若乙区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中级法院判决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乙区法院,无乙区检察院。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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