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

题目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C、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D、方某不得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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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该区公民张三涉嫌故意伤害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被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交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由该院向朝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张三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朝阳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获许可,且随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张三遂提起国家赔偿,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 )

A.海淀区公安分局

B.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C.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D.朝阳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CD
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形包括:(1)一审法院判决有罪,二审直接改判无罪;(2)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改判无罪; (3)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4)一审判决有罪,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在重新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以上四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题所给信息即符合二审改判无罪中的类型之一,且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机关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故应由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第2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检察院批准对方某的逮捕。区法院判处方某有期徒刑3年,方某上诉。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区法院重审。区法院重审后,判决方某无罪。判决生效后,方某请求国家赔偿。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区检察院和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方某应当先向区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D.如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撤销案件,方某请求国家赔偿的,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正确答案:AB
答案暂无

第3题:

区派出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公安局的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公安局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派出所为赔偿义务机关

D.方某不得向派出所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B

第4题:

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移送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乙区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并释放陈某。检察院抗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陈某请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甲县检察院
B: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乙区检察院
C:即使甲县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陈某批准逮捕的,国家也应当对该逮捕予以赔偿
D:若乙区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中级法院判决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乙区法院和乙区检察院

答案:A,C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3款:“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甲县检察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因而甲县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项正确,选项B错误。同样根据上述条款,只要最后被判决宣告无罪,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均应赔偿。该逮捕是否违法,不在考虑之列。故C选项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若乙区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而中级法院判决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乙区法院,无乙区检察院。故D项错误。

第5题:

王某因涉嫌受贿被B 市检察院立案侦察,王某同时担任C 省B 市A 区三级人大代表,现在检察院拟决定对王某逮捕,在人大闭会期间,下列有关的报请许可表述何者为错误的?

A.如果A 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可以提请C 省检察院报请C 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B.如果B 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A 区人大常委会许可

C.如果B 市检察院决定逮捕,可以提请C 省检察院报请C 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D.如果A 区检察院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A 区人大常委会许可


正确答案:A
【答案】A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3条第2款规定:“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由此可见,对于上级人大代表,只能通过层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报请,而不可以直接报请上级人大常委会。该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由此可见,对于下级人大代表,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同级人大常委会许可,这与上级人大代表的报请是有区别的。根据以上分析,BCD三项都符合规定,只有A项不符合规定。
【相关考点梳理】见本试卷第24题考点梳理.遇到陌生的题,一定要沉住气,仔细分析

第6题:

郑某(生于1989年9月)因涉嫌犯罪于2006年3月3日被当地公安分局依法拘留。公安分局认为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在对郑某拘留3日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郑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分局接到决定后先将郑某予以逮捕,而后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申请复议。检察院经复议后作出了同意批准的决定。4月27日,郑某身患重病,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分局批准了该申请,由郑某的父亲作为保证人并交纳2000元保证金为其承保候审。同年7月16日,公安分局对本案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9日,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10月12日受理此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指派审判员杨某对本案独任审理。检察院对此提出异议,法院未予理睬。在审理过程中,郑某因家贫而无钱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11月1O日,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3个月的拘役。

请问:

以上刑事诉讼程序有哪些违法之处?


正确答案:
上述刑事诉讼程序有以下违法之处:
1.郑某不属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郑某可能被判处拘役,而不是徒刑以上刑罚,不应将其逮捕。
2.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先将郑某逮捕,而后申请复议,此行为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应当先将郑某释放,而后申请复议。
3.公安机关在对郑某取保候审时要求其同时提供保证金和保证人的做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同一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是取保候审的两种方式,但不能同时采用。
4.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是违法的。《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半月,本案中检察院审查起诉超过此期限,是违法的。
5.法院未经检察院同意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刑诉法解释》第218条也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移迭起诉时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书面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本案检察院并未建议也未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法院不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法院的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关于本题还要注意的问题是,法院没有为郑某指定辩护人的做法并不违法。《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刑诉法解释》第36条第2项指出,对于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法院方有为其指定律师提供辩护的义务。郑莱在开庭审理时已满18岁,法院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第7题:

甲市乙区公安分局以孙某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乙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案情特殊由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丙区法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3年,孙某不服上诉,甲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丙区法院重新审理。重审期间,丙区检察院经准许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申请国家赔偿。关于赔偿义务机关,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乙区公安分局、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B.乙区公安分局、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C.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D.丙区检察院和丙区法院


正确答案:D

第8题:

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根据区检察院的逮捕决定将方某刑事拘留。区法院宣判方某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区检察院与区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C.区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方某不得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C

第9题:

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甲市A区公安分局侦办,张某委托的辩护律师赵某指使他人将本案关键证人李某打成重伤。对于赵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以下可以办理的机关有:( )

A.甲市公安局
B.甲市A区公安分局
C.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B区公安分局
D.甲市公安局指定的甲市A区公安分局下辖某派出所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对辩护人的人身保障权。对于辩护人在履行辩护职责时涉嫌犯罪的,在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角度给予辩护人相应的人身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故B项错误。根据《六机关规定》第9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涉嫌犯罪,或者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有关机关的移送,依照侦查管辖分工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报请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上一级侦查机关指定其他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A项、C项正确。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的下级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故D项错误。

第10题:

下列关于刑事拘留羁押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某拘留后的第3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B、赵某涉嫌流窜盗窃犯罪,对赵某拘留后的第30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 C、关某、李某涉嫌强奸罪,对关某、李某拘留后的第35日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决定
  • D、刘某涉嫌团伙抢劫犯罪,对刘某拘留后第33日公安机关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正确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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