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

题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按灭失或损坏的货物的每包或其他货运单位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或按毛重每公斤计不得超过()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 A、835,2.5
  • B、10000,30
  • C、920,2.75
  • D、66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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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 A、接货到交货
  • B、装货到卸货
  • C、仓至仓
  • D、门到门

正确答案:A

第2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以下()可认为是多式联运。

  • A、海陆联运
  • B、海空联运
  • C、海海联运
  • D、陆桥运输
  • E、空空联运

正确答案:A,B,D

第3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 )

A.接货到交货

B.装货到卸货

C.仓至仓

D.门到门


参考答案:A

第4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规定。


正确答案: 根据公约规定,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之人。他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原主,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公约被告的是联运经营人的全程统一负责制,即自其接管货物之日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的整个期间承担责任。当收货人无理拒收货物时,则按照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交给依交货人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总价值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2、赔偿范围与责任限制。根据公约确立的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在其掌管货物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坏及延迟交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范围内行事的行为或不行为,以及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而使用其服务的任何其他人的行为或不行为,视同他本人的行为不行为一样,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公约规定了对货物灭失和损坏的赔偿责任,限制为每件920记帐单位或按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记帐单位,以较高者为限。如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与其他原因相结合而产生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仅就自己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等的过失或疏忽部分承担责任。但必须证明其他原因造成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货部分。

第5题: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期限是从他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正确答案:正确

第6题:

国际上第一个关于多式联运的公约是()。

  • A、《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 B、《汉堡规则》
  • C、《华沙公约》
  • D、《日内瓦公约》

正确答案:A

第7题: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交货后()天内,将说明此种灭失或损坏的情况以书面通知送交联运人。


正确答案:6

第8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下列有关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B、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全程统一负责制,不论损失发生在那个运输区段
C、对多式联运经营人适用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
D、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确立的是推定过失原则

答案:C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基础是统一责任制,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是错误的,因为《联运单证统一规则》采用的是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实行完全推定过失责任原则,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能证明其本人、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要求的合理措施,与《汉堡规则》相同,所以D选项正确。故C项符合题意,当选。

第9题: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对于迟交货物的索赔,收货人应于交货后()天内向联运人送交书面通知,否则联运人可免除赔偿之责。


正确答案:60

第10题: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单据的规定。


正确答案:多式联运单据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根据公约规定,多式联运单据依发货人的选择可作成可转让单据或不可转让单据。实践中,只有单据的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有可以作成可转让单据。此时,多式联运单据具有特权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在作成可转让单据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凭指示交付,经背书方可转让;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当签发一份以上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时,应注明正本人数,收货人只有提交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才以提取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如签发副本,则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如签发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则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多式联运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不可转让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才算履行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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