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解释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解释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题目

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边设计边施工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解释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解释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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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关于计量争议鉴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对计量依据存在争议,合同专用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且无国家标准的,鉴定人应以相关工程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计量
B、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具体证据的,鉴定人应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C、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鉴定人应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D、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约定进行鉴定
E、当事人签订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对整个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答案:A,B,C,D
解析:
教材P297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计量争议的鉴定,1.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2.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3.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第2题:

下列对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的是( )。

A.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B.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C.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鉴定结论为准
D.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选项A 错误,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选项B 错误,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选项C 错误,工程造价鉴定结论确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不一致的,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3题:

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 发承包双方应按( ) , 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A.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B.施工图纸
C.清单中的项目特征
D.设计图纸

答案:A
解析:
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 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 依据合同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第4题: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是否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 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要不要进行造价鉴定?我的观点是,首先,肯定不能进行造价鉴定,因为造价鉴定只发生在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分包合同的争议中,造价争议只会发生在这两类合同中。而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仅是劳务报酬或者叫劳务费用,即便会发生专业技术问题的鉴定,也只能是费用鉴定,虽然有的情况是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费即是工程造价中的人工费部分,该部分费用的认定依据工程造价的鉴定,但费用鉴定和造价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当然,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事人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实施的是工程分包,这也是一种违法分包,其发生的鉴定,则是无效合同的造价鉴定。
当事人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劳务费用发生争议,解决这种争议涉及到专业的计费技术问题而需要进行鉴定的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就应当委托鉴定。

第5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 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 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 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的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6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是( )。

A:垫资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
B: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C: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D:施工合同无效,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修复后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答案:A
解析:
2019版教材P2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提出了处理意见: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7题:

2010年5月14日超越公司进行招标,经过对投标人评标后世纪公司中标,但其中标后,超越公司要求其压低报价,如不压低报价将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A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B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A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B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B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B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A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A、B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签订合同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79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8题:

(2019年真题)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关于计量争议鉴定的说法,正确的有()。

A.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对计量依据存在争议,合同专用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且无国家标准的,鉴定人应以相关工程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计量
B.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具体证据的,鉴定人应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C.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计量结果提出异议又提供具体证据的,鉴定人应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D.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鉴定人应按约定进行鉴定
E.当事人签订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没有约定的,鉴定人应对整个工程的工程量进行鉴定

答案:A,B,C,D
解析:
P294-300
计量争议的鉴定: 1.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人就计量依据发生争议,鉴定人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计量。但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量规则的,除外。
2. 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当事人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计量结果有异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1)当事人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2)当事人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核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核后的计量结果进行鉴定。
3. 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第9题:

某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要求其压低报价10%,否则不签合同。于是双方先按照中标人的投标报价签订了甲合同并备案。接着,双方又根据施工单位同意压价后的价格签订了乙合同。后来,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关于工程款结算的合同依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合同不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应当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B.乙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以乙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C.乙合同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以甲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D.两份合同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当申请工程造价鉴定

答案:C
解析:
2020版教材P95 / 2019版教材P94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招标人与中标人另行签订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10题:

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借用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名义而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为无效,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请问: 1.到底谁有权利向发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是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 2.如果承包人要求参照合同来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按实结算工程款? 3.如果承包人要求按实结算,发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款?


正确答案: 1.对于无效合同,但工程质量合格的价款支付,《司法解释》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条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还是出借企业呢?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先搞清《司法解释》第二条中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的依据,是依据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还是依据客观上在借用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关系呢,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的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在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2.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属于承包人,如果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来支付工程价款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此时发包人如果提出要求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依照《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工程质量合格的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原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来结算,一般来说承包人不会要求按实结算,因为,正如我在前面问题中所阐述的,按实结算通常情况下,不一定会比合同约定的价款高。如果承包人一定要求按实结算,此时视为承包人放弃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权利,同时承包人有权要求按实来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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