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 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 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题目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 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 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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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订有一份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A公司交运货物后,开立了以B公司为付款人的见票即付汇票,并附随单据,交由中国银行某省分行通过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向B公司收款。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中国银行某省分行是托收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为代收行

B.中国银行某省分行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C.如果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违反托收指示行事,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可以直接对其起诉

D.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与B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正确答案:C

第2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到该银行付款赎单。现假设B公司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项是正确的?( )

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承诺付款的情况下才能交单
D.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

答案:D
解析:
AD错,美国商业银行为代收行,该行在本案中并没有过错,该行只起通知和代收的作用,收货人不付款,代收行并不能替其负责,托收是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B正确,承运人有过错,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表明其在提货时没有拿到正本提单,承运人在没有见到正本提单即将货放走,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提货的国际惯例,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C错,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才能交单,而不是在“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即可以交单。

第3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向美国出口农产品的合同,付款方式为D/P(“付款交单”)。提单由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签发,签发后提单交发货人。按D/P付款方式,发货人把提单交到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托收行),上海分行委托美国某商业银行(代收行)代收,由该商业银行通知收货人,收货人拿到钱到该银行赎单。现假设出现B公司经理未付款赎单即将货物提走。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美国商业银行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未付款赎单承担责任

B.承运人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

C.依付款交单方式,银行只有在付款人付清货款的情况下才可交单

D.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


正确答案:BCD
    付款交单是指出口方交单以进口方付款为条件,即委托行必须在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方的托收方式。故C项正确。承运人未及收货人B公司付款即让B公司提走货物存在过错,应对无单放货承担责任。故B项亦正确。而代收行在本案中无过错,故A错D对。

第4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 1000吨鸡翅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旧金山其中规定货物可以有4%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7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美国乙公司验收后发现总重短少6%,目货物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鸡翅全部变 质。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当美国乙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美国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中国甲公司承担责任
D.代收行应当无延迟地向托收行通知托收结果


答案:C,D
解析:
C、D
考点:托收
讲解: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0条b规定:“对托收单据所涉及的货物, 银行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包括对货物的存储和保险,即使有明确的指示要求这样做。” 故A项错误,不合题意。第11条a规定:“银行使用其他银行的服务以及办理委托人的指 示,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代收行即使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其损失也由中国甲公 司承担,C项正确,符合题意。第24条规定:“托收指示应当就如果发生拒绝支付或拒绝承 兑时的拒绝证明作出明确的指示。如果没有此类明确指示,托收的有关银行没有义务就拒绝 支付或者拒绝承兑的单据作出拒绝证明。”故B项错误。第26条关于通知的规定中,明确 了提示行应当努力确定被拒绝付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的原因,并毫不迟延地将有关结果通知向 其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D项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第5题:

深圳天宝出口贸易公司出售一批货物给香港海龙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方 式采取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天宝公司接受海龙公司指定的香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天宝公司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必要的商业发票委托中 国银行通过代收行汇丰银行向海龙公司收取货款,但是货到香港后,海龙公司认为货物与合同 不符,拒绝付款赎单,导致货物滞留码头,汇丰银行应当如何处理?
A.汇丰银行有义务去码头提货,并妥善安置
B.汇丰银行有义务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并且 在天宝公司知悉并采取有效措施前妥善安置货物
C.汇丰银行并没有提货义务,也无须通知托收行和收款人
D.汇丰银行没有义务去码头提货,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 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


答案:D
解析:
在托收付款这种方式下,付款人是否付款依其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只能依委托人的 指示办理,并不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托收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国际 贸易中使用的多为跟单托收。跟单托收有两种交单方式: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本题中的方式是跟单托收中 的付款交单(D/ P)。出口方在委托银行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付款人(进口方)付清货款时,才能向其交出 货运单据,即交单以付款为条件,称为付款交单。本题中在海龙公司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香港汇丰银行并没 有义务去码头提货,银行无义务受领货物。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也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但是代收 行负有通知义务,汇丰银行应当通知托收行中国银行,再由中国银行通知委托收款人天宝公司去处理。所以, 选项A、B、C错误,选项D是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6题:

我国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澳大利亚乙公司进行货物国际贸易,双方决定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乙公司出具了汇票,并向其所在地A银行提出托收申请,托收行接到申请后委托其在我国的代收行B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我国甲公司进行了付款提示,我国甲公司付款后,托收行向乙公司支付了款项。下列有关该托收国际支付的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与A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
B、乙公司与B银行之间同样属于委托关系,B银行与A银行均为乙公司的代理人
C、B银行与甲公司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如付款人拒绝付款,B银行不能强行要求其付款
D、如乙公司开立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仅凭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托收被称为跟单托收

答案:A,C
解析:
托收,是指由收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是委托关系,托收行必须按照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则和依国际规则行事,否则应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尽管托收行是委托人的代理人,代收行又是托收行的代理人,但在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不能起诉代收行,只能通过托收行追究代收行的责任;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付款人是否付款是依其对托收票据的付款责任。综上可以看出,A、C两项为正确选项,B项认为托收行和代收行均为委托人的代理人的说法是错误的。D项中描述的托收被称为光票托收,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开立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凭跟单汇票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款的托收方式,因此,D项错误。

第7题:

修帕公司与维塞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检验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维塞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该批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托收行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修帕公司承担责任
B、当维塞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代收行应无延误地向托收行通知维塞公司拒绝付款的情况
D、当维塞公司拒绝提货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答案:C
解析:
【考点】托收【详解】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银行必须依托收指示书中的规定和依本规则习惯行事,如由于某种原因,某一银行不能执行其所收到的托收指示书的规定时,必须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在选项A中,无论何种情况,只要代收行未执行托收行的指示即承担损失,未考虑到例外情况。代收行与委托方无委托关系,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代收行只有收款义务以及在特殊条件下通知义务。遭到拒付时,银行应不延误地履行托收义务。故C正确。除非托收指示书上有明确指示,在遭到拒付时,银行没有做成拒绝证书的义务。故B错误。银行没有义务对跟单托收有关的货物采取任何措施,包括货物的存仓和保险——即使对此有专门的指示。银行只有在事先同意时,并在其同意范围内才采取这些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指示方负担。故D错误。

第8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出口200吨农产品的合同,付款采用托收方式,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乙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降价。后该农产品全部变质。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如代收行未执行托收的指示,托收行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该项损失的责任

B.当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为甲公司制作拒绝证书,以便追索

C.代收行应当无延迟的向托收行通知乙公司拒付的情况

D.当乙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代为提货以减少损失


参考答案:C, D

第9题:

中国太宏公司与法国莱昂公司签订了出口1000吨水果的合同,价格术语为CFR里昂,规定货物可以有6%的溢短装,付款方式为银行托收,付款交单(D/P)。卖方实际装船995吨,船长签发了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经法国莱昂公司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短少8%,且水果的质量也与合同规定不符。法国公司拒绝付款提货,并要求减价。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关于本案,依国际商会《托收统—规则》,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应当主动提货以减少损失
B.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应当主动制作拒绝证书,以便收款人追索
C.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托收行无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D.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


答案:C,D
解析: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9条:“银行对于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无义务采取任何措施。”本题中当法国莱昂公司拒绝付款赎单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提货,故A项错误。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17条:“托收指示书对于在遭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是否需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应给予特别指示。如无此项特别指示,与托收有关的各银行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并无义务作出拒绝证书:(或采取其他可以代替的法律手续)。”故当法国莱昂公司拒付时,代收行无义务主动制作拒绝证书,B项错误。托收按照是否附有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其中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D/P),指卖方交单以买方付款为前提,委托行必须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从代收行取得货运单据,领取货物,等到汇票到期时再支付货款。由于本题已经指明付款交单的方式,因此本案采用的是跟单托收的付款方式,D项正确。本题答案中的C项是值得商榷的。托收的法律关系中,一般有四方当事人,委托人(卖方)、托收行、代收行和买方。对于上述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托收统一规则》没有作出明确界定,一般学理认为:(1)委托人与托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2)托收行与代收行订有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3)委托人与代收行没有直接的委托合同,它们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如果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书行事,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委托人不能根据委托合同对代收行起诉,而只能通过托收行向代收行起诉。因此,如损失是因代收行没有执行托收行的指示造成的,代收行须向托收行承担责任,托收行须向委托人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考试公布答案中给出了C项,但笔者认为本题的正确答案只有D项。

第10题:

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 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 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正确答案: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 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 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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