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可否请求违约金?

题目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可否请求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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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起诉王某要求返还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5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亲笔书写的借条。王某辩称,已还2万元,李某还出具了收条,但王某并未在法院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返还李某10万元并支付5000元利息,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现找到了并提交法院。关于王某迟延提交收条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A.因不属于新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B.法院应采纳该证据,并对王某进行训诫
C.如果李某同意,法院可以采纳该证据
D.法院应当责令王某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102条第1、2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由此可见,针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故A项错误,B项正确。另外,“一审期间未找到收条”的理由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属一般过失。《民诉解释》第10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C项中经李某同意后,则王某提供证据并未逾期,法院就必须采纳该证据,故“可以采纳”之说是错误的。具体情况区分如下:(1)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则法院应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罚款;(2)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且证据与基本事实无关,则法院不予采纳;(3)如果当事人逾期系因一般过失,无论证据是否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皆予采纳且对当事人训诫。结合本案而言,王某逾期提供的证据是收条,显然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之说是不成立的,故D项错误。

第2题:

(2017)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
(1)对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A、C错误。(2)对逾期利息: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

第3题:

赵某与2004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约定赵某应于2005年3月5日前偿还该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赵某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

B.视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C.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D.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7年3月5日


正确答案:D
参见《担保法解释》第32条。

第4题:

李某欲设立一家公司,但无奈资金不足,为此便向好友冯某借款50万元,为期两年。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用途、数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内容,但并未对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冯某要求李某为此借款合同提供担保,李某便请求另外两位好冬王某和张某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保证担保。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李某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则由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该保证合同并未约定保证期间。

抵押期间,王某欲转让作为抵押财产的房屋,下列说法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王某转让该房屋需经冯某同意
B.如房屋受让人愿意代为偿还该笔借款,则王某转让房屋无需经冯某同意
C.如冯某同意王某转让房屋,王某应将所得价款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
D.如王某转让房屋所得仅为40万元,不足的部分仍由王某清偿


答案:A,B,C
解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財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債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財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据此,ABC项说法均正确,D项说 法错误。

第5题:

李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半年,但未提及是否支付利息。半年后,因李某未如期归还,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还本付息。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中,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是( ) 。

A.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15% 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B.王某要求李某依当地习惯按年利率20% 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C.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使用期间的利息
D.王某要求李某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答案:D
解析:
(1)选项AC: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不得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2)选项BD: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或者“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6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
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如以下情形存在,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

A.原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答案:A,C,D
解析:
考查申请再审的事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

第7题:

(2017年)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借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不成立。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题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借期利率24%,因此按照24%作为逾期利率。
  (3)   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8题:

1993年6月26日,银川铝型材厂从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1993年7月10日,中国银行银川市支行公开摇奖,在《宁夏日报》第4版上公布了中奖号码,同时规定从1993年7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此期间,银川铝型材厂始终未去兑奖。1993年10月15日,在兑奖的最后一日,银川铝型材厂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春林领到奖券后,经核对,该奖券的号码003172号中了一等奖,奖金1万元。王春林即持该奖券到银行领取了奖金。银川铝型材厂得知王春林中奖情况后,认为此奖金应归厂方所有,没有及时兑奖,是因厂方主管人员的疏忽大意,未了解中奖情况所致,王春林应将1万元奖金交回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赠与王春林1888元。厂方意见被王春林拒绝,因而发生纠纷。银川铝型材厂遂向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春林返还奖金1万元。
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春林在银川铝型材厂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领到存单,进而取得1万元奖金,无法律上原因,应为不当得利,由王春林返还奖金。据此于1994年5月20日判决王春林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银川铝型材厂不当得利1万元。王春林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8月8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王春林可以基于哪些理由提出再审申请?()

A.原判决遗漏了诉讼请求
B.本案的管辖违反了级别管辖
C.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D.原审法院未向王春林送达起诉状

答案:A,C,D
解析:
。考查申请再审的事由,参见《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13条、第15条的规定。

第9题:

2016年1月,甲个人独资企业(下称甲企业)向陈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24%;利息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王某、李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王某、李某与陈某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借款期限届满,甲企业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在保证责任承担上存在分歧,陈某以甲企业、王某、李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甲企业偿还借款本息,包括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王某、李某为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保证人王某、李某答辩如下:
(1)本案中借款年利率高达24%,明显属于不合法的高利贷,贷款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2)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率,逾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
(3)本案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陈某应先就甲企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足部分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担保、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1】王某、李某的答辩(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2】王某、李某的答辩(2)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问题3】王某、李某的答辩(3)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王某、李某的答辩(1)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24%计算利息。
2.王某、李某的答辩(2)不成立。
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题中,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为24%,陈某有权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24%计算逾期利息。
3.王某、李某的答辩(3)不成立。
根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题中,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王某和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10题:

张某和王某结婚5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此时()。

A:张某和王某自行解除婚姻关系
B:张某和王某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C:张某或者王某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
D:张某和王某到双方单位批准

答案:B
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离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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