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期限一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王春为防止意外,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作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宽限几个月,利息不变。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又听说借款时效期间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可否请求违约金?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赵某与2004年3月5日向李某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双方约定赵某应于2005年3月5日前偿还该借款。王某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赵某偿还完全部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与李某约定的保证期间合法有效
B.视为王某与李某之间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C.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5年9月5日
D.视为王某与李某约定保证期间不明,王某的保证期间应至2007年3月5日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