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托运人)委托乙公司(承运人)运输电视机100台,运费20000元已付。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突发泥石流,车、货均被冲走。请回答下列问题: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并存原因是否包括了不可抗力和承运人过错的并存?依照我国《合同法》,某乙是否应对该50万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
第1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委托乙运送货物给丙,下列有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丙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乙可以提存货物
B.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地震而灭失,侥幸活下来的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C.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地震而灭失,若甲未付运费,则乙不得要求甲支付运费
D.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地震而灭失,若甲已付运费,则甲不得要求乙返还运费
第2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2006年4月2日交货,但到了4月2日,甲公司仍无法供货,经乙公司催促,甲公司于4月20日才办理铁路托运手续发货。4月11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
B.货物灭失的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C.货物灭失的损失由甲、乙公司共同承担
D.甲公司不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
若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甲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甲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B.甲公司应自行承担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不可向承运人追偿
C.若甲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则承运人可向托运人乙公司追偿责任
D.即使甲公司向承运人追偿,承运人也无权向托运人乙公司追偿责任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须在1个月内向乙公司提供200台电视机,总价款100万元。合同答订后,乙公司按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定金20万元。甲公司依约分两批发运电视机,不料,第一批100台公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泥石流,致使电视机全部毁损;第二批100台电视机在运输过程中被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强行扣押、变卖,最终,乙公司未能收到电视机,欲向甲公司主张定金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关于甲公司定金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无须承担定金责任,因为没有交付电视机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甲公司没有过错
B.甲公司须承担全部定金责任,因为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将电视机交付给乙公司
C. 甲公司只须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第一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D.甲公司只承担一半定金责任,国为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第二批100台电视机未能交付,不适用定金罚则。
第7题:
第8题:
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订玩具买卖合同,采用国际贸易术语FOB(青岛).投保了平安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在运输途中货轮与另一艘船舶相撞造成货损由保险人赔偿乙公司损失
B.由于运输延迟造成的货物损失由承运人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在运输途中遭遇飓风造成货物货物部分损失由承运人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货物的风险在青岛港承运人的船舷转移,应由甲公司承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
第9题:
第10题: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电视机购买委托合同,由张某代为购买50台电视机。张某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从乙公司买进50台电视机,总价款25万元,同时张某向乙公司支付4万元定金;由乙公司负责送货,货到张某指定仓库验收后5天内张某结清全部款项。乙公司将50台电视机错发成了60台。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雷暴天气,致使10台电视机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张某验收货物时,当即对遭到损坏的10台电视机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电视机交付给甲公司。由于电视机市场低迷,甲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使张某无法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在交货后第10天,张某向乙公司披露了自己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
【问题】
1.乙公司在知道张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委托购买合同关系后,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张某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3.甲公司多收的10台电视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发生转移?
5.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1.(1)乙公司能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入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2.(1)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有效。
(2)《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为25万元,故其定金数额最多为5万元,其订立的4万元的定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有效。
3.(1)甲公司可以拒绝接收,但拒绝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也可以接收,但对多收部分的10台电视机应支付相应的价款。
(2)《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4.(1)若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那么电视机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乙公司将电视机交付给张某时发生转移。
(2)一般来说,法律对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的观点。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不属于对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不适用货交第一承运人风险转移的规定。因此,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张某和乙约定的指定地点交付时风险发生转移。
5.(1)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应由乙公司承担。
(2)《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丙公司对该10台受损电视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乙公司尚未将电视机送到指定仓库,即尚未完成交付,所以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尚未转移,10台受损电视机的损失仍由出卖方即乙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