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题目

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 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 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 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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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和田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利友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一般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田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利友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田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项是错误的?( )

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银行可以向利友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利友公司偿还600万美元

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田公司偿还600万美元


正确答案:B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的效力
「解析」《担保法》第18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2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A正确。第17条规定,“(第1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2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利友公司是中实公司的一般保证人,C正确。B错误。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D正确。B为应选项。

第2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1~4题: 为购买原材料,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3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35万元。经乙银行审查同意,由甲公司的常年客户丙公司作保证人,为甲公司的贷款本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丙公司同时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2007年6月1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银行当即按合同规定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乙银行表示同意,但甲公司和乙银行都未将此事告知丙公司。延期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而无法偿还乙银行贷款,乙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可以要求甲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方式是( )。 A.保证 B.抵押 C.质押 D.留置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查反担保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据此可知,选项ABC正确。

第3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贷款到期后的第四年,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其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B.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未过,仍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C.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银行在2000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正确答案:A
参见《物权法》第202条。

第4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其提供保证人以保证偿还银行贷款.甲公司于是找到乙公司为其做保证人,银行经审查后认为乙公司不具备清偿300万元债务的能力,要求甲公司另加保证人.甲公司又找到股东丙公司.后乙公司、丙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丙公司对甲公司向银行申请的30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提供保证责任.贷款届清偿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此时,银行依法可以采取以下哪些做法?【】

A.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B.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丙公司其承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C.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和股东丙公司共同承担贷款本金和利息

D.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正确答案:ABCD

第5题:

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6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

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


正确答案:ACD
本题涉及保证和再保证的问题。和兴公司与银行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中实公司对此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兴公司不能还款时,因中实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故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因此,本题A选项正确。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便取得了向和兴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其既可以请求和兴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只请求和兴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故C选项为正确选项。兴发公司为中实公司的担保提供再担保,兴发公司是中实公司的保证人,而不是银行的保证人,故银行无权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中实公司向银行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其约定,其当然享有要求兴发公司承担再担保的义务,故D选项是正确的。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CD。

第6题:

红红公司和发发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规定由红红公司向发发公司供应货物,发发公司应在货到后3天内付款,兴兴公司作为发发公司按期付款的保证人,但对保证的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红红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了货物以后,发发公司拒绝付款,此时,红红公司:( )

A.对购销合同提请审判或仲裁后,可对发发公司和兴兴公司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B.应先要求发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发公司拒绝时可要求兴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应将购销合同提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对发发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如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要求兴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有权要求发发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兴兴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D
「考点」保证的种类;保证的效力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兴兴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根据《担保法》第1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可知D正确。

第7题: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除用本单位价值50万元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与乙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约定: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清偿贷款,银行诉至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为:(1)甲公司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2)已公司依法对此笔全部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银行请求法院直接对乙公司进行强制执行。问:作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应依法提出哪些答辩要点?


参考答案:作为乙公司的代理律师,应依法提出如下答辩要点:(1)在人民法院对银行与甲公司的主合同纠纷未依法审判终结之时,就甲公司有关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之前,乙公司对银行可以拒绝履行担保责任。(2)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保证责任,而是一般保证责任。(3)由于甲公司贷款时已用本单位价值50万元的轿车设定抵押,对此,乙公司仅对其贷款余额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第8题:

1998年3月10日,甲公司向银行贷款600万元,应于同年9月10日向银行还款,乙公司以公司财产为该贷款提供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只偿还了300万元。银行考虑到甲公司经营不善,一直没有向甲公司催要欠款。2002年1月20日,银行要求甲公司还款,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

A.银行对甲公司的诉讼时效已过,所以,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B.银行贷款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同时也超过

C.银行没有在保证期间提出主张,所以,银行无权要求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D.银行在2009年9月10日之后的2年内可以向乙公司主张抵押担保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丙公司以其机器设备为甲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保证并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各方并未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下列表述中,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乙银行应先向丙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丁公司实现债权

B.乙银行应先向丁公司实现债权,再向丙公司实现债权

C.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D.乙银行可以向丙公司实现债权,也可以向丁公司实现债权,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公司和丁公司追偿


正确答案:B

第10题:

贾某为B公司向银行申请的一笔保证贷款的连带保证人,贷款金额50万元,则贷款到期时,如B公司仍未偿还贷款,银行(  )。

A.只能先要求B公司偿还,然后才能要求贾某偿还
B.只能要求贾某先偿还,然后才能要求B公司偿还
C.可要求B公司或贾某中任何一方偿还,但只能要求贾某偿还部分金额
D.可要求B公司或贾某中任何一方偿还全部金额

答案:D
解析:
在保证贷款中,一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负责,偿还顺序不分先后,且偿还金额不受限制。因此,当贷款到期时,银行可要求8公司偿还全部金额,也可要求贾某偿还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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