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酒厂酿造的“紫玉”系列白酒 因质优价廉深受当地消费者喜爱。某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紫玉”系列白酒为主。同时, 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消费凭证,可以取得消费满100即返还10元的奖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酒厂的做法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B、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某市政府改正错误D、某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题目

某市一酒厂酿造的“紫玉”系列白酒 因质优价廉深受当地消费者喜爱。某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紫玉”系列白酒为主。同时, 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消费凭证,可以取得消费满100即返还10元的奖励。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酒厂的做法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 B、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某市政府改正错误
  • D、某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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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受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 “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正确答案:D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处罚
【解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因此选项A属于限制竞争行为是正确的。第30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甲厂并没有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因此D项错误。第8条规定了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酒厂以明示的方式给消费者优惠,不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故B正确。

第2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是当地的支柱产业。为了进一步扶持该酒厂做大做强,甲市对外地白酒到本地市场销售采取了限制措施。甲市的做法属于合法行为。

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正确答案:×

第3题:

某市政府明文规定,在本市办理固定电话开通业务的,必须购买甲厂家生产的电话机,但该厂家生产的电话机不仅高于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而且在消费者使用一段时间后均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关于该情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该政府的做法属于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B.该政府的做法属于搭售商品的行为 C.该政府的做法应该予以禁止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该厂家的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
该政府的做法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该厂家的行为属于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此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解题技巧]搭售是销售第一件商品时附带第二件商品,从事搭售的主体是销售第一件商品的经营者,本题违法者是政府,不构成搭售。

第4题:

甲县某酒厂酿造的某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以该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2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 )是不正确的。

A、甲县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涉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县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D

第5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D

第6题:

2001年6月12日,杨某与某酿酒厂签订买卖合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1800吨粮食白酒,并在江苏省无锡市销售白酒。当白酒快销售完时,杨某却被某市工商局和质量监督局联合查处,以其销售的白酒的商标与国内某名牌白酒注册商标极其相似,属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侵犯为由,罚款8000元,杨某对余下的白酒换商标后折价卖出。酿酒厂多次找杨某结算酒款未果,遂于2002年11月,起诉杨某,要求给付剩余的酒款。2003年2月,法院判决:(1)2001年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效,双方相互返还财产;(2)鉴于应当返还的财产已经销售或使用,杨某在某市被处的罚款和削价损失8840元由酿酒厂承担;(3)杨某在判决书下达后10日内应给付酿酒厂粮食白酒余款67160元。2003年4月,杨某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到国税稽查局举报酿酒厂销售白酒偷税。国税稽查局调查确认:酿酒厂当时销售的该批白酒没有在纳税申报表上反映,构成偷逃增值税1262.56元、消费税56774.36元。税务机关除责令酿酒厂补缴税款外,还对酿酒厂处以偷税额1倍的罚款。

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参考答案:1.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是什么?
答案:所谓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它是“税法上特殊的原则或观察方法,由于税法领域受量能课税原则(税捐负担公平原则)的支配,在解释适用法律时,应取向于税法规定所欲把握的经济上给付能力,因此,在税法的解释适用上,应取向于其规范目的及其规定的经济上意义,即使税法上的用语,是借用自民法的概念,也非当然与民法规定采取相同的解释,而应斟酌税法规定的特殊目的,尤其量能课税的精神。又在课税事实的认定方面,也应把握其表彰经济上给付能力的实际上的经济上事实关系,而非以单纯外观的法律形式(交易形式)为准。故不论是事实的认定或是法律的解释适用,均采取经济上的观点加以观察,此即所谓税法上经济的观察法。
2.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范围?
答案:它主要适用于:税收客体的经济上归属、无效法律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违法或违反善良风俗行为满足课税要件的课税和税收规避行为的否认四种情形。
3.合同无效,税款是否必须返还?
答案:合同无效,税款未必返还。这需要具体分析,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所带来的税法上的经济和法律后果而定。这里需要区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情况,如果课税的基础是事实行为,那么合同效力对税款征收行为或税收之债的效力没有影响。如果课税的基础是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效果,还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合同无效,但在当事人间作为有效加以履行或无法回复原状,其经济上的效果维持存在时,则合同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之债的效力,不产生税款退还的法律后果;第二,合同无效,且当事人之间相互返还财产,则据以课税的经济基础不再存在,因此缴纳的税款应当退还。总之,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合同有效无效不是决定税款应否退还的关键,合同无效所产生的经济效果才是关键。该案中,因为杨某已经将白酒售出,双方实际上已经无法相互返还财产,所以,购销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因为双方当事人无法相互返还财产,购销合同在当事人间实际上已经作为有效合同履行完毕,酿酒厂确实取得了销售收人,无效合同所发生的经济上效果持续存在,即酿酒厂的资产取得了增值,应当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务不受购销合同被判决无效的影响。因此,在合同被法院判决无效,但是双方当时人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无法回复原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其征税符合实质课税原则。
4.关于实质课税原则,你认为是否应当被法律确认?
答案:应当。实质课税原则具有很多优点:它是作为量能课税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能够防止对税法的机械的、形而上学的理解,避免背离量能课税原则造成的损害,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税收利益,打击税收逃避行为,实现税法的实质正义和保证税法个案的妥当性。我国税法应当确立实质课税原则,以实现税法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第7题: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受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参考答案:D

第8题:

某省甲酒厂生产的“康K”牌高粱酒属本省知名商品,备受消费者青睐。该省乙酒厂生产”爽S”牌啤酒,啤酒瓶形状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康K”高粱酒非常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但是两种酒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对此,下列表述中。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 )。

A.因两种酒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故乙酒厂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B.乙酒厂的行为并非属于假冒商标行为,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C.两种酒装潢外观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但“康K”牌高粱酒不是全国驰名商品,故乙酒厂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D.两种酒装潢外观近似,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且“康K”牌高粱酒为知名商品,故乙酒厂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正确答案:D

第9题:

甲市市政府为保护当地某知名白酒品牌,对外地白酒企业进入该地白酒市场课以重税,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甲市市政府的做法构成行政垄断

C、甲市市政府的行为尚未构成地区垄断

D、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标准答案:C

第10题:

A县某酒厂酿造的“仙液”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A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仙液”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关于此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A县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A县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该酒厂公开承诺的奖励行为属于正当经营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所以D项中监督检查部门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做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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