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

题目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位女同事张英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位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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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参考答案:

王强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刘芳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做生意而借贷,故应由其本人偿还。刘芳所欠为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她为履行女儿义务而借债,故应由双方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2题:

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
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11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 A 错误。虽然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如果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因为婚前给付彩礼而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选项 B 错误。刘男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选项 C 正确,选项 D 错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可主张返还彩礼。

第3题: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C

第4题:

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正确答案: 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第5题:

王某(男,22岁)为达到与刘某(女,18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刘某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3年后,因双方经常争吵,刘某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的方式是()。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C:对刘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刘某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
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本案中登记时刘某未达法定婚龄,但3年后已达到法定婚龄,因此王某和刘某的婚姻转化成有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受胁迫,本案中无胁迫的情况。

第6题:

2003年6月,黄超(男)与刘芸(女)登记结婚。2010年6月,黄超向法院起诉与刘芸离婚。下列选项中,黄超有权提出离婚的情形是( )。

A.刘芸于2010年5月做了中止妊娠手术

B.刘芸与黄超在2009年7月生育一女

C.刘芸在2010年6月时已怀孕4个月

D.刘芸于2010年4月因手术丧失生育能力


正确答案:D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婴儿、胎儿的身心健康,在一定条件下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一种限制。

第7题:

共用题干
甲男于2008年7月经人介绍与乙女相识。相识不久,甲男向乙女提出想尽快结婚,打算赶在奥运会开幕当天举行婚礼;乙女得知甲男有20万元存款便满口答应。两人于2008年8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乙女多次向甲男索要衣物、首饰等,甲男都予以满足。为了顺利举行婚礼,甲男又给了女方1万元。婚礼那天,甲男在饭店订了酒席,并租车接女方,结果乙女又提出如不再给l万元,就不上车,双方闹得不欢而散,婚礼也未举行。根据案例回答32~34题。

如甲男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若女方也同意撤销,可以受理
D:告知只能通过诉讼程序撤销

答案:A
解析:
按照法律的规定,婚姻的成立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它是婚姻取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方式。题中甲乙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婚姻已经成立。


题中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因此甲男无权要求撤销婚姻,而只能通过离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合法成立,在符合离婚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支持甲男的离婚诉讼请求,甲男赠与乙女的彩礼理应返还。

第8题:

张强被法院宣告死亡,遗产由其父张老强、其妻王芳、其子张小强分割。后来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了张老强的部分遗产。王芳与刘波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与张小强继承了王芳的遗产。现在,张强重薪出现,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假设张强在没有宣告死亡时与王芳的共有财产是120万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张小强应返还财产50万元

B.张小强应返还财产80万元

C.刘波应返还财产40万元

D.刘波应返还财产10万元


正确答案:AD
「考点」死亡撤销的法律效果
「解析」死亡宣告又称为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原居所一定期间,生死不明,由利害关系人中请,法院依法宣告自然人死亡,以了结其生前的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在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领域内产生了与生理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人原来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消灭;婚姻自然解除;继承开始。但是死亡宣告只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当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自然推翻法律上的假定,经过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死亡的宣告。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法律效果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一是身份关系。关于财产关系,依《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关于人身关系,依《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当张强被撤销死亡宣告后。张老强,王芳,张小强分割的财产都应该返还。因为王芳再婚,所以虽然撤销了对张强的死亡宣告,不能认定两人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所以,张强不能继承王芳的遗产。王芳的财产由刘波和张小强继承。具体计算如下:首先,张强被宣告死亡后。张强和王芳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张强的遗产60万,王芳的个人财产60万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老强、张小强、王芳都是第一顺序人,因此三人各继承张强的遗产20万元。
张老强病故。张小强代位继承20万元。此时,王芳的个人财产=分割的财产60万元+继承的财产20万元。张小强的财产=继承张强的财产20万+代位继承20万。王芳再婚后,因车祸遇难,刘波和张小强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其中,对于王芳分割的个人财产60万元继承后,刘波和张小强不应返还张强。对于王芳从张强处继承来的20万元,刘波和张小强继承后,应该返还张强。所以张小强应该返还的财产=自己从张强处继承的20万+代位继承的20万元+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张强的10万元,总共50万元。刘波应该返还的财产=从王芳处继承的王芳继承的张强的10万元。因此返还10万元。

第9题:

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处一段时间,甲对乙较为满意,向乙提出结婚。乙则提出,甲必须为乙购买钻石项链、戒指,并给乙20万元,方能与甲登记,乙的行为属于().

  • A、买卖婚姻
  • B、包办婚姻
  • C、借婚姻索取财物
  • D、借婚姻骗取财物

正确答案:C

第10题:

王森理是旅日华侨,2002年在回国旅游期间,与所住饭店服务员任晓芳相识恋爱, 并相约在2003年国庆节举行婚礼,之后,王回日本与日本某公证机构联系,由该机构为 其出具在日本无配偶的证明,并办理了其他手续,2003年国庆节,王回到中国,与任晓芳 一起到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人员全面审查他们带来的全套手 续,发现日方为王森理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未经我国驻日使、领馆认证,未发给两人结婚 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正确答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第3款,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出具的、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证明。本案中,王森理持有的无配偶证明仅仅经过日本公证机构公证,而未经我国驻日本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因此,其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未给办理结婚登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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