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

题目

甲死亡后留下一套房,仅有的继承人大儿子乙和小儿子丙继承了该房屋。因甲未留下遗嘱,乙、丙约定该房屋暂时由乙居住,至于如何分割,以后再说。在乙居住期间,该房屋屋檐脱落,砸伤路过的行人丁。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死亡后,乙、丙须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 B、甲死亡两年后,丙才请求分割继承的房屋,乙可主张丙的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 C、若甲死亡后,遗产分割前,丙对乙表示放弃对房屋的继承权,则视为丙在甲死亡之时即不享有继承权
  • D、丁无权请求丙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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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正确答案:ABCD

第2题: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根据定义,下列属于代位继承的是( )。

A. 继承人甲在继承其父的遗产时突遭车祸身亡,财产由甲的儿子乙继承

B. 甲先于其弟乙死亡,甲的儿子丙代父继承乙的财产

C. 甲、乙系夫妻,在一次意处事故中,甲、乙先后死亡,其子丙继承二人的财产

D. 甲、乙系父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乙被推定先于其父甲死亡,乙的儿子继承了甲的遗产


正确答案:D
D[解析]A属于转继承,B项不符合定义的“晚辈直系血亲”,C项属于继承。

第3题:

某死后留下三套房屋、一批字画以及数十万存款的遗产。田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两子一女。就在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其女儿刚满周岁。田某的上述亲属中()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

A.二儿子和女儿

B.小儿子

C.小儿子之女

D.大儿子之子女


参考答案:C

第4题: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正确?( )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
D.乙被宣告死亡后又生还,法院应根据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乙享有继承权


答案:A,D
解析:
【详解】
宣告死亡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公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这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实质条件;二是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三是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他的债权人有权向其继承人请求清偿债务。但是,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据《民法通则》第扔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而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指继承开始后,各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先后次序。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综上所述,可知,乙生还后,应当依法被撤销死亡宣告,并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所以选项B、C不正确。

第5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答案:A,C
解析:
【考点】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详解】《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所以在乙先于甲死亡时,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按法定继承的规定予以继承。《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就甲遗留的房屋和现金,丙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戊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第6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正确答案:AC

第7题: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 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3 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 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 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 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继承人的回复请求权问题。甲 病故时,乙被宣告死亡,3年后,乙返回,其死亡宣告被 依法撤销,依民法理论,其享有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D。

第8题:

甲有二子乙和丙。乙离家出走,经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死亡。后甲病故,遗产由丙继承。甲病故三年后,乙返回并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

A.乙、丙均为甲的继承人,理由是甲与乙、丙之间是父子关系

B.只有丙为继承人,理由是继承开始后,乙被宣告死亡

C.乙无权要求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遗产已由丙继承,该继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理由是乙为甲的继承人,且提出权利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正确答案:BC
「考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宣告死亡
「解析」乙被宣告死亡,但只是推定,实际上乙未死亡,故甲乙父子关系继续存续,乙为甲财产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从本题干推断,乙是在回到家后才知道其父遗产被丙一人继承,其继承权已受侵犯,故应从此时起算诉讼时效。继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不能依法变更或撤销。

第9题:

甲将1套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移转占有,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现甲死亡,该房屋由其子丙继承。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虽然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基于甲的意思取得占有,乙为有权占有
B:乙可以对甲的继承人丙主张有权占有
C: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乙可以以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对丁主张有权占有
D: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丁可以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继承;物权变动;占有【详解】《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该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办理登记为要件,乙虽然取得房屋的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仍然归甲所有,但是乙基于所有权人甲交付行为取得占有,为合法、有权占有,所以,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甲死亡,丙即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丙继承的是甲的权利,其权利范围不可能超越于甲,其在继受甲的权利之时,亦继受了甲的义务,所以乙可以对丙主张有权占有,并可要求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选项正确。丙在继承房屋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同时,丙与丁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丁即取得房屋所有权。在丁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因乙的占有有正当权利来源,其可以对丁主张有权占有;但同时丁也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所以,C、D选项正确。但值得探究的是,对于C项,因为乙对于房屋所有权人丁,无任何占有房屋的正当性依据,所以乙对丁并不构成有权占有。如果其构成有权占有,即享有占有该房屋的合法依据及权利,何以丁又可请求其返还房屋?

第10题:

甲育有二子乙和丙。甲生前立下遗嘱,其个人所有的房屋死后由乙继承。乙与丁结婚,并有一女戊。乙因病先于甲死亡后,丁接替乙赡养甲。丙未婚。甲死亡后遗有房屋和现金。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戊可代位继承
B.戊、丁无权继承现金
C.丙、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D.丙无权继承房屋
E.戊、丁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答案:A,C
解析:
《继承法》第27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于遗嘱继承人乙已经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所以,该遗嘱继承无效,应该转为法定继承。
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人乙先于甲死亡,其应当法定继承的份额可以由乙之女戊来继承。
BCDE四项,甲的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儿子丙、代位继承人戊和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丁。丙、丁、戊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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