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上级主管乙工业局决定撤销,遂成立丙清算小组。清算中,发现丁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若干拒不偿还,如向法院起诉,应以为原告()A、甲企业B、乙工业局C、甲企业、乙工业局和丙清算小组共同D、丙清算小组

题目

甲企业经营不善,连年亏损,其上级主管乙工业局决定撤销,遂成立丙清算小组。清算中,发现丁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若干拒不偿还,如向法院起诉,应以为原告()

  • A、甲企业
  • B、乙工业局
  • C、甲企业、乙工业局和丙清算小组共同
  • D、丙清算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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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的做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因乙国有企业欠款不还诉至法院,审理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B.林甭未同自己所在的甲公司解除劳务合同便接受乙公司的聘用,甲公司起诉林甭,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C.清南晚报社刊登其其格投稿的照片一幅,乌兰以照片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以其其格为被告,诉至法院

D.甲雇乙为自己家浇地,乙不慎将丙家地里的菜淹死,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正确答案:C
《民诉意见》第51条规定:“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故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故c正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故D错误。

第2题:

甲企业欠乙企业5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若甲企业因偿还丙企业的债务而将其一处房产以极低价格转让给丙企业,则乙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企业的转让行为

B.行使代位权,要求丙企业偿还50万元

C.乙企业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由甲企业承担

D.若丙企业知道甲企业损害乙企业的利益的,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转让行为

E.扣押甲企业的财产


正确答案:CD
本题考核点是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答题依据见教材的相关内容及《合同法》第74条。

第3题:

2000年1月15日,一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对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问:

(1)乙于2000年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4)假如在清算程序完成后,债权人丁的请求仍未得到全部满足,那么丁的剩余债权如何处理,甲是否因清算完结而免责?

(5)本案中,甲的律师对于清算方案曾向甲作出以下法律意见:A.甲自己清算;B.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C.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这几种方案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6)A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又发现,乙将一笔售货款1.8万元据为己有。那么乙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清偿
    【答案与解析】
    (1)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故A企业的财产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
    (3)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和第31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所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4)甲不因清算完结而免责,对丁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若丁在五年内不向债务人甲提出清偿请求,则甲的责任消灭。
    (5)甲可以自行清算,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但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6)乙对甲承担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对乙追究侵占罪的责任。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中投资人与受托人、被聘用人之间是委托关系,故投资人对后者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还要注意被聘用人的禁止义务,被聘用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因为投资人的同意而免除,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不能因为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免除这种竞业禁止义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同公司、合伙企业一样,并无分别。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对此应该注意对以下四个条文的综合理解:第11条“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的规定;第18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的规定;第31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的规定。

第4题:

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答案:A,C,D
解析:
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甲在婚前投入的财产份额属于其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选项A说法不正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选项B说法正确。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不同意转让的合伙人没有必须受让该份额的义务,选项C说法不正确。选项D中,甲将其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合伙企业公司解散事由,因此不能清算,故而该说法不正确。

第5题:

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正确的是:( )
a.甲雇乙为自己的果园挖渠灌溉,乙不慎将邻近 的丙家菜地的蓄水池挖开,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 至法院
b.乙报社刊登甲投稿的照片1幅,丙以照片侵犯 自己肖像权为由,以乙报社为被告,诉至法院
c.甲公司因乙国企欠款久拖不还而诉至法院,二 审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 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d. 丁未同自己所在的甲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即接 受乙公司的聘请,甲公司起诉丁,法院追加乙公司为共 同被告


答案:B
解析:

第6题:

以下案件中,确定当事人正确的是:( )

A.甲雇乙为自己的果园挖渠灌溉,乙不慎将邻近的丙家菜地的蓄水池挖开,丙以甲和乙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B.A报社刊登甲投稿的照片一幅,丙以照片侵犯自己肖像权为由,以A报社为被告,诉于法院

C.甲公司因乙国企欠款久拖不还而诉至法院,二审期间,乙企业未经清算即被上级主管部门撤销,法院将该上级主管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D.丁未同自己所在的A公司解除聘用合同即接受B公司的聘请,A公司起诉丁,法院追加B公司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B
B。

第7题:

甲、乙、丙三位合伙人约定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分摊,该企业清算时,用企业全部资产抵偿债务后,尚欠A债权人货款9万元,A要求甲以个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偿还,甲可以只清偿A债权人3万元。( )


正确答案:×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第8题:

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设立,经营过程中持续亏损,欠丁一笔价值50万元的货款,现已到期而无力偿还。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合伙企业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B.债权人丁可以依法提出该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C.债权人丁可以直接要求甲清偿这笔货款

D.若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B
《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错误,B、C、D正确。

第9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甲由于无法继续参加合伙,提出退伙,乙丙同意,清算时合伙企业拥有财产10万元,债务7万元,甲分得1万元后退伙,后发现甲退伙前欠丁企业3万元货款一直未还,清算时没有将该债务计算在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对该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B:丁企业只能要求甲承担1万元的清偿责任
C: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丙各向自己偿还1万元
D:丁企业有权要求甲承担3万元的清偿责任,甲清偿后有权要求乙向自己偿还2万元,也有权要求丙向自己偿还2万元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8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53条规定,合伙企业对丁企业的债务,甲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甲清偿数额超过自己应承担的比例,只能根据约定的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只能向乙丙各追偿1万元,不能向乙追偿2万元或向丙追偿2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2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A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C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5条规定,合伙企业成立时并不要求有限合伙人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所以D选项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69条的规定,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的说法正确。有限合伙人可以比较自由地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但是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或出质合伙份额必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5条规定可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根据第82条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所以B选项应选。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A选项不应选。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C选项不应选。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D选项不应选。

第10题:

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提出的清算人确定方案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认为可以由合伙人自行清算
B、乙认为清算人中应当有债权人代表
C、丙建议指定自己和甲担任清算人
D、丁建议聘请一名律师担任清算人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合伙企业清算。《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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