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题目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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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试论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参考答案: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法家从立法、执法、运用上法,处理法与权势,法与策略手段的关系方面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方法。
(1)立法原则:循天道;因民情;随时变;量可能;务明易。
(2)执法主张:明法;任法;壹法法。
(3)运用赏罚:"信赏必罚";"厚赏重罚";"赏功罚罪"、"赏勇罚怯"、"赏富刑贫";"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少赏多罚和轻罪重刑。
(4)法、术、势相结合:"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法家对于如何处理这三种政治现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前期法家重,商鞅重"法",慎到重"势",申不害中"术"。后来韩非总结前期法家德得失,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
首先,以法为本;其次,法与势相结合;
最后,法与术也要结合


第2题:

()提出了法治思想和分权理论。

A、洛克

B、边沁

C、密尔

D、亚里士多德


参考答案:A

第3题:

试论拉兹的法治理论。


参考答案:

(1)拉兹的法治理论是形式主义的法治观,包括两个方面肯定和否定二个方面。否定方面是指法治不具有任何实质的价值,肯定方面是指与法律的基本功能联系在一起。
(2)拉兹认为,从字面上看,法治就是“法律之治”。
(3)拉兹提出了八条法治原则:
A、所有的法律都应是不溯及既往的、公开的和明晰的;
B、法律应当是相对稳定的;
C、特别法(特别法律命令)的制定应依靠公开、稳定、明晰和一般的规则为指导;
D、司法独立必须予以保证;
E、自然正义原则应予遵守;
F、法院应当具有审查权力以保证其他原则的实施;
G、法院应当是容易接近的;
H、不应允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


第4题:

试论法治原则及其对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答案:
解析:
【详解】
法治原则是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四条:
(1)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和权力制衡原则的被遵守。法治,在制度上始于法律对最高国家权力的限制。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拥有最大的随意性,所以,严格的法治,首先应建立对行政权的严格控制制度。法治的立足点在于控权。控权的有效办法是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在法治国家中,对权力的控制有三种方式,即道德制约、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权利对权力的制约,都最终表现为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进一步完善对各种权力及其运行的规范,特别是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利于对行政权的控制。同时通过有关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畅通监督渠道,保障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最终实现法治政府、民主政府的目标。
(2)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在国家具有了经济职能之后,权力责任的内容也相应增加了。现代的权力责任,不仅包括由滥权所产生的责任及怠权所产生的责任,还包括满足公民权利请求的责任和由管理而带来的保证责任。因此,在法治建设中,只要设定权力,就应设有相应的责任。国家责任的主体应是全方位的。因此,在我国,不管是哪种权力主体,只要启动了权力,就应预设责任于其运动之后,以使权责一致,避免逃避责任,以保护各方利益的实现。
(3)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权利保障原则包括权利的宣告、权利侵害的预防、侵害发生时的救济和公民个人获得权利遇到障碍时的国家帮助四种机制。社会自由原则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条件。自由要求国家把对自由的限制减到最低限度。这个原则表明:①自由除了受法律的限制之外,不再受任何限制;②自由不仅存在于法律之中,还存在于法律之外,法不禁止即自由;③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指的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而不是超越法律范围的自由。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对权力主体来说,行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对权利主体来说,法不禁止 即自由。
(4)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法治条件下的个人义务包括为实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而需承担的基本义务、与自己权利相伴而来的对应性义务和自愿承担的义务。义务的设定离不开权利的实现。法治意味着公民的义务根据法律来定,且公民承担任何一类义务都有法律的定量。因此,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遵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则,并且法律要明确地设定义务,不得出现法的类推适用。

第5题:

试论亚里士多德的理想城邦思想


参考答案: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即将寡头制与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其次,在城邦的治理,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法律是毫无偏私的,不偏不倚。法律应当是良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与遵守;再次,亚里士多德承认财产的私有,但它是有限制的,其目的在于公共目的;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度是城邦制度的基础,他指出,奴隶制是社会分工的必然。

第6题:

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理论正确的有()。

A.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观点与柏拉图的相同

B.亚里士多德主张人治

C.制订一个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前提

D.普遍服从法治的关键

E.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


参考答案:C, D, E

第7题:

试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政治思想史的贡献


参考答案: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贡献巨大。亚里士多德认为,政体的定义是: “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定力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 ;亚里士多德提出区分政体的两条标准, 其一是政府的宗旨, 即统治者是只照顾统治者自身的利益还是照顾到全邦的公共利益, 把政体区分为正宗政体和变态政体。其二是掌握城邦最高统治权,把政体又分为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正宗政体包括: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变态政体包括: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同时他还对城邦的本质和目的进行了阐述,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个有机的整体, 个人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个人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城邦,离开了城邦个人无法完善自身。因此,城邦的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优良的生活,即参与城邦的公共生活。 在本质上而言,城邦就是为公民完善自身提供公共平台, 也即只有享受民主和自由的人才是完善的人,真正意义的人。最后亚里士多德还对理想城邦进行了设计,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想的政体是混合政体,即将寡头制与平民政体混合起来;其次,在城邦的治理,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作用,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多数人的智慧,法律是毫无偏私的,不偏不倚。法律应当是良法,获得普遍的认同与遵守;再次,亚里士多德承认财产的私有,但它是有限制的,其目的在于公共目的;最后,亚里士多德认为奴隶制度是城邦制度的基础,
他指出,奴隶制是社会分工的必然。
亚里士多德首先是政治哲学的开创者;其次否定了柏拉图极端政体主义精神,在整体主义的框架中渗透了某些个人主义的因素;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政治理论的集大成者, 为后世政治思想家提供了无尽的思想宝库和灵感源泉。

第8题:

试论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中国法治的基本原则:
1、法律应当成为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国家一切活动都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社会生活各个基本环节都应当由法律来规制。
2、法律应该在整体上臻于良法之境。良法的标志包括法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能够对实际生活的需要给予适时的调整、法是技术水平较高的科学的法。
3、法应当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权利都能得到应有的保障,所有个人和组织的法律义务都能得到应有的兑现。
4、法应当体现和保障国家权力的分权与制衡。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权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化集权为分权;另一方面通过法律制度对分工行使的各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


第9题:

试论述亚里士多德的灵魂论及其意义。


答案:
解析:
亚里士多德将人的灵魂区分为两个部分:理性的部分和非理性的部分。非理性部分又包括两种成分。所以人的灵魂由三部分构成,即营养的灵魂、感觉的灵魂和理性的灵魂。这三个部分相应于植物的灵魂、动物的灵魂和人的生命。在灵魂的三部分中,植物的灵魂与理性不相干,动物的灵魂即感觉的,欲望的灵魂在一定程度上有理性成分,但它天性中有某种反理性的倾向, 与理性相对抗、相搏斗,但又有可能有理性,特别是能自制的人更是如此。灵魂的三个部分在理性的领导下和谐共存,人就成为人。 灵魂论的提出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1) 灵魂论说明人也是动物,人的身上也有动物性的东西,它们与生俱来,采取不承认主义或企图消灭它,是违反人的本性,也是做不到的。 (2) 发展人的理性,使人超越于动物的水平,上升为真正的人,这就是教育——特别是德育的任务。人具有理性,人不同于动物,高于动物。能否用理性领导欲望,使欲望服从理性,是人与动物区分的标志。任凭欲望肆虐,不听从理性的领导,人就降低成为动物。用理性引导、限制、指导欲望,人就上升为人。 (3) 灵魂的三个组成部分的理论为教育必须包括体育、德育、智育提供了人性论上的依据。

第10题:

试论法律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答案:
解析:
【详解】
(1)法律的局限性表现在:法律具有保守滞后的倾向。①法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 这是法律滞后性的局限。②法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局限性。③法律语言的拙劣给法的适用带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这是法的立法技术的局限。
④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这是法的强制性的局限。⑤法律执行可能存在高成本的问题。这是法律执行中的局限。⑥法学也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这是法学研究中的局限性。
(2)法治需要付出的代价有:①当法作为主要的治国手段时,其他治国手段相应地受到限制。②法治使权力受到制约,使权力的灵活性与自由度降低。③法治的普遍性可能会牺牲个案中的实体正义。④实行法治可能会造成某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受法律调整,如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⑤法治在总体上提高社会效率的同时,也会在具体情形下导致办事效率的下降,如严格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