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情形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题目

有()情形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 A、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 B、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 C、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 D、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身份凭证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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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不动产权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正确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2题: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正确答案: ①未达法定婚龄的;
②非双方自愿的;
③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④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⑤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疾病的。

第3题: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国务院法制机构将根据不同情形,做()处理。

A.予以备案登记

B.不予备案登记

C.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D.不予答复


答案:ABC

第4题:

事业法人单位有哪些情形需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正确答案:(1)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2)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5题:

有哪些情形不予办理租赁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是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

第6题:

有哪些情形时,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正确答案: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责任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精致的其他情形的。

第7题: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正确答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四)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第8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有()。

A:部分房屋拆除
B:法人名称改变
C:划拨房屋
D:继承房屋
E:分割房屋

答案:C,D,E
解析: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主体转移所进行的登记。房屋买卖、交换、继承、赠与、划拨、分割、合并,以及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致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以房地产抵债的。发生以上情况,房屋所有权主体都会发生转移。

第9题:

哪些情形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决定?


正确答案: 申请注销的房屋设定他项权登记、预告登记、限制处分登记的;异议登记未解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题:

有哪些情形不能办理土地登记?


正确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对以下25种情形不能办理土地登记:
(1)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3)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
(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
(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
(8)协议出让地价明显低于出让底价的;
(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
(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立抵押的;
(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申请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2)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
(13)经规划调整改变容积率或违反规划擅自改变容积率的;
(14)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地建房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
(15)无土地权属来源及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的;
(16)属历史上形成或通过开发、自建、联建用地不能提供用地、规划等相关批准文件的;
(17)因国家建设需要即将征收、征用的;
(18)提供地籍调查资料不符合相关规程要求的;
(19)原用地单位因破产、撤销、改制或去向不明等情形,而不能够提供相关用地、规划等批准资料,导致无法登记或分割登记的;
(20)没有履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安置未到位的;
(21)开发单位未办理规划、用地、售房等审批手续的商品房用地;
(2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依法批准开发建设的商品房;
(23)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的(“小产权房”);
(24)享受国家住房政策购置的房地产,未按相关政策规定擅自转让的;
(25)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投资额未达到25%以上的(含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