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王某、朱某在对李某执行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的决定后,发现李某是

题目

民警王某、朱某在对李某执行该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的决定后,发现李某是本县人大代表,于是报告该县公安机关,并立即解除了对李某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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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吴某因伤害本县公安局局长李某的儿子而被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吴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李某回避,李某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A.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B.上一级公安局局长C.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D.该县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A
参见《刑事诉讼法》第30条。

第2题:

某地公安干警李某为搜捕一名越狱逃犯到旅馆调查,仅因为旅客黄某坚持对方先出示证件,便要教训黄某,而用警棍将其击伤,为此()。

A、黄某可要求李某赔偿

B、因为李某在执行公务,所有黄某无权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公安机关对李某的追偿

C、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赔偿后,应当向李某追偿

D、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在对王某赔偿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参考答案:C

第3题:

焦某为县公安局民警,与李某为好友。在一起案件侦破中,焦某怀疑系本县村民王某所为。李某举报王某正在非法贩运药品,焦某遂将路途中的王某截住并带回公安局审查。此后,焦某将王某车内的药品私自交给李某到外县卖掉,将所得钱财与李某平分。后经县医院举报,查明此药品系县医院委托王某运送,并非王某非法贩运。则,本案中,县医院能否向焦某所在公安局请求国家赔偿?()

A、以,因为焦某违法行使职权并给县医院造成损失

B、不能,因为焦某的行为不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C、能,因为公安局是焦某所在单位

D、不能,因为县医院的损失是由焦某的职权行为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


参考答案:B

第4题:

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李某、钱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负责望风,王某、钱某混入购票的人群中行窃。后王某、钱某挤入购票人群,王某窃得一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群众即上前抓捕王某、钱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胡某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王某逃走。钱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群众抓获。李某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
问:(1)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答案:
解析:
王某、李某、钱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在本案中,王某、李某、钱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菜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至2000元),所以,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盗窃罪。王某、李某、钱某的盗窃行为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王某、李某、钱某的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行为。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在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情节严重,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第5题:

李某,女,25岁,王某,男,23岁,李某和王某是好朋友。李某平时爱慕虚荣,但是家境一般,深感手头拮据。2010年4月1日,李某因手头紧,想去某棋牌室赌一把碰碰运气,结果果然赢了被害人朱某(女,24岁)5000元人民币。朱某说自己手头也紧,暂时没那么多钱,承诺过几天筹到钱就还李某所欠赌债,李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过后,李某多次找朱某索债,但是朱某一直借故推脱。李某找到王某,商议如何向朱某讨回赌债。王某建议,将朱某弄至王某所租的出租屋内,逼其还钱。于是,李某出面,于2010年5月1日将朱某约至王某的出租屋内,索要所欠赌债。朱某说手中没钱,李某说:“没钱你就别想走,可以打电话让你父母借。”朱某拒绝并欲离开,被王某制伏,关在出租屋内。2010年5月2日,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严厉训斥了王某。2010年5月3日,朱某借口给父母打电话让父母筹钱,趁机让父母报警。朱某的父亲报警后,2010年5月3日晚警察将朱某救出,并将李某和王某抓获。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
(1)李某和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中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作了如下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李某和王某事前共谋,并且共同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2)王某另外单独构成强奸罪。王某趁李某出去吃饭之机,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和朱某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行为不能被非法拘禁行为所包含,应另定强奸罪。并且强奸行为是王某单独实施,李某并未参与,也不知情。李某吃饭回来后得知此事,还严厉训斥了王某,这也表明王某的强奸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违背了李某的意愿。因此王某单独构成强奸罪。  
(3)综上,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一罪定罪量刑。对王某应定非法拘禁罪、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6题:

王某为报复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绑架了李某不满5岁的女儿赵某,赵某的母亲钱某向县公安局控告王某有绑架嫌疑,公安局立案侦查。王某的妻子吕某向公安局反映王某在案发后突然去外地,公安局根据这一线索侦破了此案。对于此案,下列各项观点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王某、李某是本案当事人,其他人可作为诉讼参与人

B.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应当自行回避

C.如果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那么李某可以不回避,因为是王某蓄谋报复李某

D.王某是被告人,李某和钱某是被害人,吕某是本案证人


正确答案:B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中,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某是被害人赵某的父亲,属于当事人的近亲属,故在该案的审判中应自行回避。故本题B项正确,c项不正确。因李某不是本案的当事人,钱某不是本案的被害人,故本题A、D项不正确。

第7题:

李某(男)和卖淫女王某共谋,在卖淫女接待完嫖客朱某后,李某立即出面,以向朱某领导告发为由,索要朱某封口费1万元,朱某怕单位领导知道后影响自己的前程,之后就范。李某给王某提成2000元。则李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C

第8题:

李某理发店发生盗窃时,该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没有受理,致使李某损失财产5000元,该损失应由谁赔偿?( )

A.“110指挥中心”

B.该县公安局

C.李某自已承担

D.“110”值班民警


参考答案:B

第9题:

王某,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2003年2月27日,王某趁李某全家外出游玩,翻墙进入李某院子中,并偷偷溜进李某的卧室。在一通翻箱倒柜之后,王某共搜集到现金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3000元)和其他一些小首饰。正在王某准备翻墙逃跑的时候,李某的表哥朱某来李某家串门,恰好看见王某在墙上。朱某大声呵斥王某,要求其把李某的东西全都放下。但王某不予理睬,反而从墙上跳下,向远处逃跑。朱某一把扯住王某的衣服,但王某从兜里快速取出一把匕首向朱某的心脏刺去,朱某应声倒地。后朱某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死亡。那么应当如何处置王某?()

A:以抢劫罪论处
B:以盗窃罪论处
C: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D:王某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转化抢劫行为的定性。详解:首先,计算年龄应以实足周岁为准。由题干可知,2003年作案时,王某尚未满16周岁。所以王某只可能涉嫌法定的8类犯罪。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在类似本案的情形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将不会被认定为抢劫罪,而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应选C项。

第10题:

民警李某和张某对王某进行口头传唤,王某不肯配合,并大声辱骂民警,引来大批围观群众,李某和张某见此,决定对王某实施强制传唤,并对其使用了手铐,将王某带回派出所,经调查后发现王某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民警李某和张某对王某使用手铐的行为()。

  • A、合法,因为王某辱骂了民警
  • B、合法,因为执行强制传唤时王某可能脱逃、反抗等危险行为
  • C、违法,因为王某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
  • D、违法,因为王某并没有对民警实施暴力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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