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柏树种子经营商张某处购买了一批柏树种子自行育苗,但因该批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经查系张某储存不当所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王某可向张某要求赔偿B、王某可向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C、王某可要求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D、因张某存储不当导致的损失,王某只能向张某要求赔偿

题目

王某从柏树种子经营商张某处购买了一批柏树种子自行育苗,但因该批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王某遭受了严重的损失,经查系张某储存不当所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王某可向张某要求赔偿
  • B、王某可向种子生产者要求赔偿
  • C、王某可要求的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 D、因张某存储不当导致的损失,王某只能向张某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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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孙某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故本题答案选A。

A.孙某可以向张某或王某要求赔偿
B.孙某只能向王某要求赔偿
C.孙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证明王某存在过错
D.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狗受伤的损失

答案:A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题中,孙某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故本题答案选A。

第2题:

张某承诺将电脑卖给王某,王某提出要签订书面合同,张某同意,王某起草完书面合同,王某和张某签字前,张某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受领了电脑,张某认为没有必要再签订书面合同,遂未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后来王某拒绝向张某支付电脑价款。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D: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本题中虽然张某与王某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是签字盖章前,张某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王某接受,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王某拒绝支付价款,应向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当然,张某有权选择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或者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只能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所以A选项不正确。张某按照与王某的约定将电脑交付给王某,王某并未侵权,所以C选项不正确。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况且王某不支付价款是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以王某承担的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3题:

张某、李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40%,李某和王某各出资30%。张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为独任监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得向外提供担保。张某以甲公司名义为乙公司的借款充当保证人,乙公司到期无法还款,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向银行支付100万元。王某要求张某赔偿公司的损失,张某拒绝,王某书面要求李某起诉张某,李某迟迟不予答复。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拒绝赔偿损失后,王某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B.李某收到王某的书面要求3013后不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公司损失

C.王某提起诉讼应以公司的名义

D.王某提起诉讼应以自己的名义


正确答案:BD
《公司法》第152条第1~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了股东的代表诉讼,根据该条可知,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提起诉讼,不得直接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正确,A选项不正确。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

第4题:

小偷张某在某购物商店窃得游客王某的钱包后逃逸,王某发现后急追。张某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店厕所的李某,因商店地板湿滑,李某摔成重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小偷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B.购物商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王某不需要赔偿李某的损失
D.小偷张某和购物商店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5题:

共用题干
张某是生产干花的个体户,由于竞争激烈,客源减少,张某授权王某为自己寻找买主,并授权王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合同订立成功后,张某向王某支付报酬。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王某的母亲韩某认识甲装饰公司的负责人陈某,韩某介绍王某与陈某谈判,王某与甲公司谈判成功,以张某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回答以下(1)~(3)题:

如果王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签订的合同不利于张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B:张某不能要求王某赔偿损失
C:张某可以解除委托合同
D: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王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答案:A,C
解析:
居间合同一定是有偿合同,居间人只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委托王某可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买卖合同,并且承诺合同成立后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而不是居间合同关系,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一起寻找客源,但是并未委托家人以张某的名义与买主签订买卖合同,因此不构成转委托,所以D选项不正确。王某动员家人为自己寻找客源,即是委托家人处理自己的事务,因此王某与韩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王某并未要求韩某为自己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约媒介服务,并且王某与韩某之间未约定报酬,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所以王某与韩某之间也不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张某与王某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张某约定了受托人的报酬,王某订立合同成功,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398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规定,张某应向王某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所以B选项正确。张某与韩某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王某与韩某之间可以认定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张某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王某也不必向韩某支付报酬,但是王某应向韩某支付必要费用,所以C选项不正确,D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王某与张某之间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王某由于过错给张某造成损失,张某当然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且委托合同的解除是由于王某的过错,所以张某解除合同给王某造成损失的,张某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6题:

共用题干

张某与王某同是世纪公司的股东,张某将世纪公司的资产转移至朋友开设的公司,以逃避履行对公司债权人李某的债务。王某虽然明确表示反对,但因其仅是小股东,故未能阻止张某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王某对世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C:李某可以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王某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李某只能向世纪公司请求赔偿,世纪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答案:A,C
解析: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最终由法人承担责任。分支机构拥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可以使用和支配的财产或经费,通常情况下,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本题中办事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诉讼主体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分支机构实施的民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担,所以D选项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26条规定,ABC选项正确。根据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请求公司变更股东为自己,D选项说法错误。
A选项的依据为《公司法规定(三)》第3条,B选项的依据为该法第5条,C的依据为该法第13条,D的依据为该法第15条。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股东自己的利益受损害,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当然股东并不是只能直接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股东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解决,也可以向监事会报告,不过股东利益受损害的,股东不能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所以AB选项不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属于直接诉讼,即一般意义上的诉讼,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积极股东,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提出过反对意见或反对行为的股东不能成为被告,故选项B错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
《公司法》第20条。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不过A选项中王某虽然曾经是公务员,现在已退休,不再是公务员,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5条的规定,法官不得兼任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因此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B选项正确。律师和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CD选项不正确。

第7题:

王某借用张某的自行车,王某以自行车为质押向孙某借款,孙某不知道自行车不是王某所有,遂借款给王某,王某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王某到期无力还款,与孙某协商将自行车折价抵款,张某知道后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
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
C: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D:张某有权要求孙某赔偿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明确了他物权的善意取得参照该规定。孙某是善意第三人,孙某获得质权是为担保自己对王某的借款形成的债权,并且王某已经将自行车交付给孙某,因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孙某的质权成立。王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孙某有权实现质权,所以张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自行车,也无权要求孙某赔偿。当然,由于自行车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孙某,王某不再占有自行车,张某也不能要求王某返还自行车,但是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第8题:

王某购买了一辆本田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20万元的车辆损失保险。一日,王某行车时由于张某违章行驶而将其车撞坏,造成损失5万元,有关本案表述正确的是( )。

A.王某可在张某和保险公司二者之间择一要求赔偿。

B.保险公司若向王某支付了赔偿费,则可在此范围内要求张某赔偿。

C.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之后,如果王某自行决定放弃对张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

D.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之前,如果王某放弃对张某的索赔权,则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CD

第9题:

王某邀请张某到家里吃饭,张某打车准时到王某家门口时,王某打电话给张某说,自己要加班,不能请张某吃饭了,张某只好又打车回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和张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王某不按照约定请张某吃饭,王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B.王某应向张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C.王某和张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王某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D.王某没有义务请张某吃饭,也不应赔偿张某打车的费用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而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题中王某邀请张某吃饭,王某并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属于民事法律事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D项正确。

第10题:

王某于6月份从刘某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交钱后因王某急于出差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因该地段开发,房价急涨,刘某遂将该房屋卖给了张某,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王某3个月后回来,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三方就产权问题发生纠纷。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同时可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B:王某,但不能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C:张某,但王某可以向刘某要求赔偿损失
D:刘某,但要向双方返还购房款

答案:C
解析:
房屋是不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依法登记后才能取得完全的法律效力。王某虽然与刘某签订购房合同并且交付购房款,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故该房屋的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张某与刘某达成协议后办理了产权过户,属于合法的产权所有人。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让出房子,只能依照购房合同要求刘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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