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

题目
问答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李某与甲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有效。李某与甲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抵押物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之物。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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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何甲最近运气较好,于是向朋友李乙借款20万元做炒股,由赵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但是何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李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何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11万元的"别克"车质押给李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但是李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何甲处。一年局,何甲因亏损无力还债,李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本案中:(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C.抵押、质押均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正确答案:C
「考点」抵押权的设立;质枝的设立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赵丙提供的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未设立,选项A、B错误;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李乙并没有占有何甲的“别克”车,所以质权也未设立,选项A、D错误。因此本题选C。

第2题:

张某以自己价值70万元的轿车抵押给李某借款30万元,后又抵押给王某借款50万元,均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王某和李某都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A.李某的抵押权尚未设立
B.王某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C.若张某均无力清偿李某、王某的债权,则王某优先于李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D.若张某均无力清偿李某、王某的债权,则李某优先于王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答案:A,C,D
解析: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且动产可以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设立多项抵押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没有先后顺序,选项CD错误

第3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做生意,由赵某提供价值45万元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本案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

A.抵押、质押均有效

B.抵押、质押均无效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参考答案:A, C, D

第4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对电脑甲要行使抵押权,乙要行使质押权,丙要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应由丙行使优先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甲不得行使优先权。

第5题:

张某以自己价值100万元的轿车抵押给李某借款30万元,后又抵押给王某借款50万元,均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是两项抵押都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的抵押权尚未设立
B. 王某的抵押权已经设立
C. 若张某无力清偿李某. 王某的债权,则王某优先于李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D. 若张某无力清偿李某. 王某的债权,则李某优先于王某对轿车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答案:B
解析: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且动产可以设立多项抵押权,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没有先后顺序,选项CD错误。

第6题:

20lO年8月,邹某向甲借款5万元,以自己的汽车做抵押,但未办理登记手续。同年9月,邹某又以该车做抵押向乙借款5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同年11月,邹某向丙借款3万元,将该车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车期间,将车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该车被丁留置。本案中,对该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D
解析:
各种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为: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权>未登记抵押权,据此可知本题中应当由享有留置权的丁优先受偿。选D项。这类具体法律规定一定要查看法条,此类知识点非常重要,可能考查案例分析。

第7题:

2017年3月20日,王某向张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王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30万元。3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王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珠宝一套和价值6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王某又向李某借款20万元,以该套珠宝向李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王某将珠宝交付给李某占有。
同年5月1日,王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王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但5月10日,王某又因向钱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钱某,并交付给钱某占有,随后钱某将10万元转至王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王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在李某占有期间,因李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钱某原因发生损坏,钱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5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并说明理由。
(2)张某是否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并说明理由。
(3)李某丢失珠宝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并说明理由。
(4)赵某是否已经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并说明理由。
(5)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钱某、赵某、张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价款提出优先受偿 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答案:
解析:
(1)王某和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于2017年3月25日生效。根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张某已经取得珠宝和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李某丢失珠宝应当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赵某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王某并未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赵某尚未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
(5)
①赵某对该小汽车不享有任何物权,无权优先受偿。
②甲汽车修理店对该小汽车享有留置权,钱某对该小汽车享有质权,张某对该小汽车享有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均有权依法对该小汽车的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顺位及额度为:甲汽车修理店(5万元)>钱某(10万元)>张某(35万元)。

第8题:

2007年1月,李某向银行借款10万元,由李某的朋友赵某用其所有的6间房屋设定了抵押,并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赵某准备拆除其中3间房屋,另建楼房。拆房过程中,银行得知,银行可采取:( )

A.要求赵某恢复抵押物价值

B.制止抵押人赵某的行为

C.请求李某提供相当担保

D.不得请求提前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ABC
「考点」抵押权人的权利
「解析」《物权法》第193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所以本题应选项为ABC,D错误。

第9题:

张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做生意,由赵某提供价值45万元的房屋一套作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张某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而经李某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张某还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质押给李某,并订立了质押合同。李某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张某处。1年后,张某无力还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问:本案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效力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抵押、质押均有效
  • B、抵押、质押均无效
  • 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
  • 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

正确答案:A,C,D

第10题:

李某因业务需要,急需资金6万元。李某向甲借款3万元,以自己的一台价值3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作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李某又向乙借款3万元,又以该电脑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由乙占有此电脑。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李某业务受到重大损失,无力偿还借款而与甲、乙发生纠纷。后又发现,乙在占有电脑期间,不慎将其损坏,送丙修理。乙因欠丙修理费,现电脑已被丙留置。依据此案例,回答下列问题:李某与乙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有效。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符合《担保法》第6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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