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阐述我国古代的令文种及其演化沿革。

题目
问答题
试阐述我国古代的令文种及其演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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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我国公文文种演化发展的阶段有()。

A规范文种时期

B前文种时期

C准文种时期

D变易文种时期

E文种孑遗时期


A,B,C,D,E

第2题:

试述文种演化的方面、方向、过程,及文种演化的结果。
某一名称的文种,与所承担的实际用途之间发生波动,它的演化可以从方面、方向、过程三个角度考察:
(1)演化的方面:所适应的公务活动领域、具体事项范围、推动方式、行文关系、机构级别范围等。
(2)演化的方向:各文种的用途此消彼长,有的纯化或延伸,有的萎缩或扩张。
(3)演化的过程:各文种用途之间发生交叉、重叠、混淆或疏漏、缺失。
演化的结果:
(1)根据需要增设了新文种(增);
(2)扩张性强、使用频繁的文种,侵入其他文种的使用领域,并出现分支,乃至解析为多种文体(分);
(3)用途相近的文种,归并为一种(合);
(4)适应性差的文种受到排挤,地位下降、用途缩小、性质改变,乃至消亡(亡)。

第3题:

简述我国古代帝王陵墓建筑封土的沿革。


正确答案:

答案:大约从周代开始,出现“封土为坟”的做法。
(1)秦汉两代的“方上”;以秦始皇陵为典型:
(2)唐代的“以山为陵”,以唐乾陵为典型;
(3)宋代恢复“方上”的形式,但不是简单的重复;
(4)明清两代的“宝城宝顶”形式

第4题:

试阐述民国时期呈文在不同阶段的用途变化,及其与短暂设置的上行文种详、禀、状之关系。


正确答案:民国时期呈的用途变迁,主要有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民国三年五月,为使公文文种设置更能体现等级观念,袁世凯将上行文种分设为“详”、“禀”、“呈”三种。而这时详、禀的用途及其与呈之关系,则又显示了这一变迁的实质。具体而言:
(1)将“详”设置为用于下级对上级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呈”的第一个用途。
(2)将“禀”设置为用于“人民对官署之陈请”的上行文种,其实质是取代了原属于“呈”的第二个用途。
(3)将以“呈”为名称的公文另赋特定用途,规定官署或职官对大总统用“呈”,这时的呈实质上已异化。
但到民国五年七月,又废除“详”、“禀”,将“呈”恢复为原基本用途。
第二个阶段:民国十七年六月,国民政府《公文程式条例》规定,将呈的第二个用途“人民对公署有所陈述”,改设为“状”文种。但在同年十一月规定中,又将这一用途归并入“呈”文种。

第5题:

谈谈我国古代令文种的演化沿革情况。


正确答案: 令,是我国古代最早使用的重要下行公文文种之一,也是由先秦沿用至今的惟一文种。在我国古代,令的形成和演化经历了三个时期:
(1)先秦时期,“令”由各种下行公文的统称,演变为专门的下行文种,君、臣皆可使用。
(2)秦以后,令成为高级官员(或将领)使用的政令(或军令)。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实施文种规范化:改令为诏,君主之令遂不复存在,但王公大臣用令仍予保留。
(3)作为特殊的准君命文种。魏晋南北朝,皇太子、诸王之令称“令书”。至唐,皇太子颁下公文称令。元朝时皇太子则用令旨,成为准君命文种。’

第6题:

试阐述我国古代的令文种及其演化沿革。
令是我国古代最早使用的重要下行公文文种之一,也是由先秦沿用至今的唯一文种。 在我国古代,令的形成和演化经历了三个时期。
(1)先秦时期,“令”由各种下行公文的统称,演变为专门的下行文种,君臣皆可使用。
(2)秦始皇实施文种规范化:改令为诏,君主之令就不再存在。秦以后,令成为高级官员(或将领)使用的政令(或军令)。
(3)魏晋南北朝以来,成为特殊的准君命文种。魏晋南北朝,皇太子、诸王颁下之文称为“令”。至唐朝,皇太子颁下之文称为“令书”。元朝时,皇太子则用“令旨”。

第7题:

试阐述批复文种对应性演变和设置批示文种的意义。


正确答案: 批复文种对应性演变:
(1)建国初批复对应于报告;
(2)现行工作中批复对应请示。
1957年设置批示文种的意义:
(1)适应了由“批复批报告”到“批复批请示”的变化,作为报告的对应文种,批示填补了批复移位后遗留的空间,从而巩固了报告与请示的区分。
(2)将转发、批转第一次正式列入设置文种时应考虑的重要用途。
(3)拓宽了“还可以主送其他应该遵照办理的有关机关”这一行文关系。

第8题:

简述民国时期令文种的设置。阐述令体文种所经历的两方面变化、四次重要变动及其特色,以及这一演变在公文学上的启示。
令是民国时期沿袭古代公文而设置的下行文种。
民国时期“令”文种之始设。1912年1月26日,南京临时政府颁发《公文程式》,规定令的用途为:“上级公署职员行用于下级公署职员”;“公署职员行用于人民”。把“令”设置为普遍运用的下行文种。
此后令文种经历了两个方面变化:其一是运用领域的变化:由既用于上对下又用于官对民演变为只用于上级对下级。其二是种类的变化:依据令的各项用途,被解析为若干文种;再逐渐归并、简化。
第二方面演化过程,又着重体现于四次重要变动。 第一次重要变动。袁世凯北京政府把封建等级观念揉入公文文种设置,依据作者等级和用途类型,将“令”这一文种分解为七个文种:
(1)大总统令:由大总统用于公布法律、教令、国际条约、预算及任免官员等。
(2)院令:由国务总理使用。
(3)部令:由各部总长使用。
(4)委任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差委。
(5)训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有所指挥。
(6)指令:用于上级官对下级官因呈请而有所指挥。
(7)处分令:用于行政各官署对于特定人民,就特定事项做出安排。
袁世凯北京政府解析“令”文种的实质,就前三种而言,是对辛亥革命的反动;就后四种而言,体现了行政实践对公文文种所提出的扩张要求。
第二次重要变动。1914年5月26口,袁世凯为适应推进复辟帝制的政治准备之需要,在同日发布的三个公文程式中,对令体公文文种再度作出重大改变:
(1)把“大总统令”一种公文,解析为“大总统策令”、“大总统申令”、“大总统告令”、“大总统批令”四种。以突出大总统的特殊地位,以及由大总统直接控制、指挥各部政务之需要。
(2)将原“院令”,改造为“封寄”、“交片”两种公文,以适应取消国务院、设置大总统政事堂之需要。
(3)将“部令”、“委任令”、“训令”合并为“饬(chi)”一种公文。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有所指挥、监督、委任。
(4)将“指令”、“处分令”的用途合并进“批”,用于上级官署或职官对于下级官署或职官,及官署对于人民陈请的准驳。
这次改变的特点有二:第一,将原“大总统令“和”院令”三种公文,改设为大总统及大总统政事堂使用的六种公文。第二,明确了“伤”与“批”的用途和相互区分。(饬为上级对下级主动行文;批为上级对下级的被动行文;饬不仅用于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还用于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高级别官署和官员对低级别官署、官员;批兼用于上级对下级,官对民。 第三次重要变动。袁世凯死后,黎元洪于1916年7月29日公布《公文程式》,将令体公文大体恢复到1912年11月的(即第一次变动后的)状况。细微差别是,“部令”扩大为“各部院令”,取消了“处分令”。这时的令体公文设为六种:大总统令、国务院令、各部院令、委任令、训令、指令。
这一格局,可看对于北洋政府前期在令体公文设置上的反动逆流,这时有所退潮。 第四次重要变动。1927年8月13日,国民党南京政府发布《公文程式条例》,完成了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归并、收缩。
(1)将“大总统令”、“院令”、“部令”合并为“令”一种公文。用于公布法令、任免官史、有所指挥。
(2)将“委任令”合并进“训令”。从而使训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有所谕饬或差委。
(3)沿前设置“指令”,用于长官对于所属官吏因呈请而有所指示。其后,1928年、1942年的《公文程式》,对令体文种均如此设置。 可以这样认为:这一设置格局,消除了北洋政府依发文者特定级别设置文种的封建等级观念。既维护了辛亥革命中南京临时政府重视依行移方向设置文种的原则;又批判地继承了袁世凯北京政府初期依用途适当区分的合理因素。前者表现为“令”的归并;后者体现于“训令”与“指令”的分工:上级主动发文用训令,上级被动发文用指令。
民国时期令体公文的演化说明:
(1)公文文种设置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求随着政务实践的需要而演变。
(2)公文文种演化受内在规律制约。这就是,由行政实施体系所决定的行文关系和行移属性;由实际政务活动所决定的公文用途类型。
(3)违背客观实际需要的一时人为因素,经不起历史考验。

第9题:

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与示、告令、通告的关系。


正确答案: 榜、示、布告、告令、通告、公告、公报等都是宣告文种。其中,布告、示、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具体说来: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1)南京临时政府《公文程式》沿袭清代设置“示”文种。
(2)袁世凯北京政府《公文程式令》改设为“布告”,并将大总统发布者称为“大总统布告”。后将“大总统布告”易名“告令”,而把各官署布告复称为“示”。
(3)黎元洪发布的《公文程式》,将两者合并设立为“布告”一种,最终确立了其正式文种的地位。

第10题:

试阐述民国时期的布告文种及与示、告令、通告的相互关系。


正确答案: 布告是于民国时期始设,由官署向民众宣布事实或有所劝诫时使用的公文文种。
示与布告的相互关系。
(1)总体而言,古代的示是民国时期布告文种的前身,在民国时期布告取代“示”的地位,成为正规公文文种。
(2)具体辨析,在民国时期不同阶段,“布告”与“示”是同一文种的两个名称。
告令与布告的关系。“告令”是在民国时期个别阶段,从布告中析出某特定用途(指大总统布告)而成的分支文种。
通告与布告相互关系,通告是布告文种在民国时期不同阶段之异名。
总体而论,示、布告、通告,是民国时期历次公文处理法规中对同一用途的公文文种所选择的不同名称:从名称看,三者称谓有异;从设置看,每次《公文程式》都仅在三者中选置一种;从用途看,尽管前后《程式》对该文种所采用的名称不一致,而对其用途的规定却是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