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这个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面选项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题目
单选题
甲将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这个笔记本电脑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下面选项符合我国法律的是()
A

甲有权要求丙赔偿笔记本电脑

B

甲有权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C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D

甲无权要求丙返还笔记本电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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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将乙交由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给不知情人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错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此处的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丙为善意第三人,其利益应受保护,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乙无权向丙主张返还之请求,只能向甲主张赔偿的权利。

第2题:

甲私自将乙托他保管的笔记本电脑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依然拥有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B.丙获得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C.甲无权处分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 D.甲依然享有该笔记本电脑的占有权


答案:B,C
解析:
BC【解析】甲擅自将乙的电脑出卖给丙的行为符合无权处分的情形,构成无权处分;而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且已完成交付,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因此,本题答案为BC。

第3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 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 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 000元,但我想6 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 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第4题:

甲将乙交自己保管的笔记本电脑卖与不知情之丙,并已交付。乙发现后可以向丙索回,丙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  )


答案:错
解析:
丙是善意第三人,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已经取得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乙不能向丙索回,只能向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

第5题:

2007年7月3日,甲授权乙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该买卖行为无效
B. 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 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D. 甲可以追认该行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核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

第6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正确答案:BD
解析:(1)选项ABD:在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因此,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在本题中,丙属于善意相对人,丙(而非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第7题:

2018年5月,甲委托乙保管一台笔记本电脑。保管期间,乙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借给丙使用。丙使用期间,乙因缺钱,又谎称电脑为自己所有,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经乙指示,丙将该电脑交给丁。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电脑所有权归属于甲
B.电脑所有权归属于丁
C.乙对电脑为有权占有
D.甲可以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动产的善意取得。甲把电脑委托乙保管,乙对电脑的占有具有占有权源,为有权占有,C选项正确。乙把电脑出卖给丁的时候,乙为电脑的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亦属“权利外观”,足够提供支撑动产所有权善意的公信力。因此,乙将电脑卖给丁,丁构成善意取得,丁取得了电脑所有权,甲不得向丁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此,B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第8题:

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乙将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对此,( )。

A.甲有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B.甲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甲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

D.甲有权请求乙和丙共同赔偿损失


正确答案:B
B[解析]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无权处分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第9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E.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答案:B,D,E
解析:
1、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乙与丙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教材原文: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选项分析:
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此选项C不正确。
超越代理权,即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甲虽授权乙出售电脑,但要求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就其低于6000元出售电脑的行为,已经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代理行为,属无权代理。因此选项B正确。

第10题:

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乙遂对丙说:“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
C.乙可以撤销该合同
D.甲可以追认该合同

答案:B,D
解析:
(1)选项AB:丙只是单纯的知情,不能直接认定为恶意串通;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选项C: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本题相对人应为丙,且丙是知情的,并非善意相对人)。(3)选项D: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应当在善意第三人撤销合同之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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