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经离婚的父亲是否有责任赔偿?

题目
问答题
生母抚养的孩子弄坏了别人的东西,已经离婚的父亲是否有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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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 )。

A.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己与何女士离婚

B.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C.承担5000己的赔偿责任

D.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D

第2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甲乙之间形成了婚姻法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A.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B.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C.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D.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参考答案:C, D

第3题:

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

A、赔偿损失

B、经济补偿

C、孩子抚养权归无过错方


参考答案:A

第4题:

我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我和我老公已经登记结婚。我现在想和他离婚了。可是我已经怀孕4个多月了。如果他不肯离婚我可以擅自把孩子打掉吗?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有没有人能详细说明下。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但要承担道义上的责任,最好与你老公协商。
婚姻法:
妻子堕胎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引我国婚姻法新规定:http://news.qq.com/a/20110813/000136.htm
我国婚姻法还规定:
为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利婚姻法对他们的离婚做出如下特殊规定: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我国婚姻法所确认的婚姻自由原则,其本身也包括离婚自由。
同时我国也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为准或不准离婚的区分界限,而不采“过错离婚”。

法律上是没有责任的,不过应该冷静考虑一下感情是否已破裂。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5题:

双方离婚后,男方进行亲子鉴定,发现自己并非孩子的亲生父亲,遂起诉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N万元。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之诉是否应当支持,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确有过错,且对男方构成精神伤害,故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女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抚养非亲生子女能否视为一种精神伤害有待商榷,故不宜支持。请问哪种意见比较妥当?


参考答案: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方受欺骗抚养了非亲生子女,代替孩子的亲生父亲履行了法定的抚养义务,男方得知事实真相后,当然有权利追索以前所支付的抚养费。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杨立新教授认为,这种案件行为人的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人格权,而是身份权,是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配偶一方将本没有亲子关系的子女谎称为有亲子关系,使对方不明真相地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进行抚养,最终的结果却是抚养了非亲生子女。进行欺骗的一方在主观上具有故意,使配偶的身份权受到侵害,构成侵害亲权的侵权责任。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无因管理,因为存在没有法律的原因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个事务就是抚养他人的子女。但无因管理必须是无“因”而进行管理,事实上欺诈性抚养关系在进行管理的时候,是有“因”的,即在他人的欺诈下,误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亲生子女抚养,尽管是“误将”,但也是有“因”;有观点认为这种案件属于不当得利,被抚养人的法定抚养人当然是不当得利,但不当得利不能概括行为的性质,仅仅指出了行为后果的性质。我们认为,杨立新教授分析的颇为到位,只有认定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是一种侵权行为,才能够正确界定这种行为的性质。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赔偿精神损失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两码事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并不一定构成“与他人婚外同居”的赔偿要件,即通奸生育子女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等同。而判决女方赔偿精神损失的依据应是《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


第6题:

继子女不可以继承()的遗产。

A.生父

B.生母

C.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与生父母离婚的继父母


参考答案:D

第7题:

父母离婚了,离婚时是判给母亲抚养,现在我已经上大学,父亲不承担我的大学教育费用,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要求其他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


参考答案: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亲而言,其承担抚养义务是针对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对于正在读大学的的学生,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亲没有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你要求父母亲承担大学的教育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第8题:

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对方()。

A. 赔偿损失

B. 孩子抚养权归无过错方

C. 离婚后不能再结婚


参考答案:A

第9题:

离婚对孩子的消极影响来自两方面,()和()

A父母离婚会使孩子受到巨大的心里冲击,产生强烈的情绪反应

B离婚使有监护权的母亲感到愤怒,忧部,孤独成是哀伤,加之抚养孩子的责任和生活压力,可能会使他们筋疲力尽,而使他们变得更急躁,没有耐心,对儿童的需求不敏感,同时采用强制惩罚方式

C家庭必须缩减支出

D家庭必须承担新的角色和责任


参考答案:AB

第10题:

2007年年初秦先生与何女士离婚,女儿玲玲归何女士抚养,2007年12月玲玲将同学小玉打伤,需赔偿医药费1万元,何女士因下岗生活困难,仅能承担4000元医药费,则秦先生()。

A: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已与何女士离婚
B:不承担赔偿责任,因玲玲归何女士抚养
C:承担5000元的赔偿责任
D:承担6000元的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
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但存在于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而且在婚姻关系破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的情况下仍然存在。无论是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还是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都不能因婚姻关系的结束而终止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于子女未随其生活的一方,应当向子女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而不仅指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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